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对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该局怠于履职致非法开采地热井矿泉水行为仍在继续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因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自2010年6月28日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公司(以下简称泉都公司)成立以来,该公司在未办理地热井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溪沟处开采地热矿泉水,加工成桶装、瓶装矿泉水进行商业销售。石阡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依法对泉都公司非法开采地热井矿泉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泉都公司的无证采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7月14日,石阡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书面回复,仅就泉都公司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未对该公司非法开采地热井矿泉水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该公司仍在非法开采地热井矿泉水。

为保护生态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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