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84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 年 6 月 12 日,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民
盛金科”)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
心”)在深圳签署了《中信银行民盛金科联名卡合作协议书》,双方将充分发挥各
自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在友好协商、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合作发行“中信银行
民盛金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并就联名卡功能的开发进一步开展合
作,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业务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建立
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协议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1 号中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天贵
主营业务:(一)办理本外币信用卡的发卡业务;(二)办理信用卡项下的本
外币贷款、结算、汇款、结汇、外汇兑换业务;(三)代理国内外各类银行卡的
收单业务;(四)代理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信用卡的发卡、付款及资金清算
业务;(五)代理其他银行或机构信用卡发卡、收单业务的运营服务;(六)代理
信用卡项下的代收、代售、资信调查、咨询服务、见证业务;(七)代理信用卡
项下的理财服务;(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信用卡有关的其他
业务。
股权结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 100%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是中信银行在深圳设立的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集中操作、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是中信银行信用卡业务全国总部、首家分行级
专营机构。2002 年年底,由中信银行总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在深圳合作筹建成立;
2007 年 12 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为业内少数几家分行级信用卡专营机构之一;
2008 年 2 月,在深圳成功注册。2013 年 10 月,中信信用卡历史累计发卡量已突
破 2000 万张。截至目前,中信信用卡历史累计发卡量已突破 3800 万张。
凭借雄厚的客户基础、优质的服务水平和卓越的创新能力,中信信用卡在行
业和客户中间形成了广泛影响,经营、管理、服务屡获行业内外好评,曾先后荣
获 CCCS“全球最佳呼叫中心”、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奖金奖”、“深圳市
金融创新奖”三等奖及《亚洲银行家》杂志“最佳客户关系管理奖”、“最佳数据
架构奖”、“中国最佳信用风险管理银行” 、零点民声“金铃奖”之“用户洞察
奖”等权威殊荣。中信信用卡现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具竞争力和服务能力的
信用卡中心之一。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乙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联名卡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对方作为
联名卡合作伙伴,共同发行联名卡。联名卡的信用卡相关功能及服务由甲方根据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提供。双方共
同搭建联名卡申请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网络联名卡,乙方提供优质宣传资源,
用于中信民盛金科联名卡及相关促销活动的推广。
2、合作内容推进实施
甲乙双方应该积极合作,进行联名卡相关功能和服务的开发,一方对另一方
所提出的与联名卡功能和服务开发相关的合理要求应予以最大限度的支持。甲乙
双方应积极深入地探讨各项合作的技术实现问题,以尽快实现各项业务的推出。
3、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于该联名卡项下相关政策和业务规定事宜,包括是否同意客户的联名
卡申请、授予单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享有最终决定权利。甲方负责受理联名卡申请、
资信审核、卡片制作、卡片寄送及请款、收款、额度管理等持卡人账务处理工作;
负责受理联名卡挂失、止付、补发、换卡等工作;负责联名卡的风险管理、逾期
账款催缴工作。
3.2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与甲方联合发展联名卡持卡人,并负责向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甲、乙双
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提供的与联名卡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自有资源和渠道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并可与甲方联合开展
各项相关宣传活动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申请人的判断,也不得代甲
方向申请人做出任何承诺。
乙方有责任保证对联名卡持卡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优质服务;乙方负责协助
甲方处理联名卡持卡人关于甲方相关服务内容的咨询投诉,并将依本协议约定属
甲方提供的功能和服务范围的投诉,及时转交甲方,由甲方妥善处理。
3.3 共同条款
乙方授权甲方在联名卡卡面设计上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和商标
(“民盛金科”),乙方同时保证对所提供之乙方名称及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
权,并承担因乙方名称及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所致侵权损失的赔偿责
任。联名卡卡面设计由双方共同确认,卡面印制双方商标,但必须符合国际及(或)
国内信用卡组织对信用卡卡片设计的有关规定。甲方如根据乙方提供的图片作为
卡面背景图案,乙方须保证其所提供图片来源合法并无其他纠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都应向现有用户或会员进行联名卡营销。营
销方案由双方共同商定。
如本协议所述合作终止,自合作终止日起,甲方停止联名卡的新发行,同时
双方将停止在相关活动中使用对方的名称和 LOGO。对于合作终止日前所有已经
发行的联名卡,双方将继续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功能和服务,直至已发行联名卡到
期失效且向持卡人承诺的服务有效期结束或者持卡人同意终止该服务。本协议所
述联名卡自卡片批核之日起五年有效。
4、合作执行
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正式开展联名卡合作,整体项目运行的各项细
节(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传输、技术的开发、联名卡销售方案、联名卡宣传方案、
积分活动方案等),双方将依据本协议另行协商确定或以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方
式将联名卡合作的实施具体执行。
5、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6、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作期间,一方如欲终止合作关系,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必须提前 3 个月
书面通知对方。但因甲方受到监管、在先或其他不可预见事项的除外,此种情况
下,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中止协议,待趋势明朗后再行恢复。合作期间,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
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在此同意,一方名称的变更或
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不
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书中的任何约定,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要求
纠正后在 1 个月内未予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利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协议,由此
造成的经济及声誉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
济及声誉损失。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
以书面形式确认。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双方应
对本协议应变更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
履行。因本协议一方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终止本
协议,并且应书面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该方无须就
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
赔偿责任。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达成合作,在联名卡发行及功能开发上开展合作,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协议双方拥有较高的品牌契合度及战略协同,公司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展
开联名卡的合作,能够为公司 C 端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客
户的忠诚度、认同度及拓展公司综合金融经营链,有效的形成公司、中信银行信
用卡中心共赢的良好态势。同时,通过联名卡的发行,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服务
品牌的价值,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金融布局向场
景化、多元化发展,获得更加广阔的市场机会。
从长远看,本次合作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
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发行联名卡,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
额,对方负责联名卡的风险管理、逾期账款催缴等工作,公司风险可控。公司将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
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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