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违约金是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收取或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

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购买方收取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

一、增值税

购买方收取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应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收据。

销售方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由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合同违约金,不属于不得扣除项目,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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