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碰上”三月三,大家get√了几天假? 小编知道,这时候一定有盆友已经开启了出游的模式,有的盆友一定正“宅”在家,电影、手机、席梦思,微博、微信、逛X宝……说到网购,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一种叫“U盾”的东东?曾经,它也是小编的“网购之友”……正巧,小编听说今天的案件小薇要和大家说说“U盾”……

民行妈妈讲案例,民行是民事行政检察的意思,不是明星啦~

小薇

大家好,我是小薇。今天,我要讲讲U盾,你的U盾,曾经交给他人吗?如果有,你的存款就存在安全风险了,还会与银行发生纠纷,比如今天要讲的,何某与甲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小编记忆中的U盾,有大家熟悉的吗

◎图片来自 网络

案件回顾

何某某日在甲银行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户名本人,并设有密码。他为了办理银行高额信用卡业务,找到不明身份的人咨询,我们可称为神秘人A,神秘人A指导何某办理一个U盾并寄出,由神秘人A办好相关业务后再寄回何某。不久,何某到甲银行办理存款,并咨询U盾和银行卡是否安全的问题,也明确告知了U盾曾寄于他人的情况,甲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这种情况必须先修改密码就可以了。当时何某就在甲银行将U盾密码和银行卡密码都进行了修改。可后来当何某往卡内存入1.8万元后,眼睁睁地看着钱全部被他人转走了。何某认为,他和甲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甲银行应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未尽到义务,使他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在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申请书、说明书上作过多处提示,均提及“切勿将U盾及密码交给他人”等,何某也签字认可并表示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后果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甲银行已尽到保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何某也无证据证实甲银行有违规行为。何某自愿将U盾寄于他人,未尽注意义务,其疏忽防范放任了可能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过错在何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何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何某已将U盾曾寄于他人的情况明确告知,甲银行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应在对相关情况了解清楚的情况下答复,何某亦是在得到“因U盾已寄于他人,要使用该U盾必须先修改密码就可以了”的明确答复后,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对密码进行修改,不存在隐瞒情况和擅自修改密码的情形。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是导致何某实施存款行为和存款被盗的原因之一,甲银行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小薇

听众朋友有没有晕晕的,以前小薇讲的案例都是抗诉,这会儿怎么又是再审检察建议呢?

民行小贴士

嗯,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多元化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都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方式,但又有不同,再审检察建议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的,由其同级检察院提出,且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不能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抗诉则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提出主体当然也是与上一级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了。

小薇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儿,所以银行办理的U盾您可要自个儿拿好了,不然存款被盗就不好了,就算和银行打个官司,也是很麻烦的啦,而且每案具体情况不同,最后官司还不一定赢的啦,损失的金钱和时间精力都是自己的啦。矮油怎么有一种唐僧的即视感,好,打住,下期见。bye了个bye~

案件来源:第四届广西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法律文书·巴马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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