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实习生 李汶谦 北京报道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协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六大类,分别是越权行为类、不当销售类、不当人员招募类、组织和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其他类。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对部分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与完善,特别增设了组织、参与“代理退保”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包括哪些?

近年来“代理退保”兴起,并由此产生了所谓的“退保黑产”。

《指引》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明确,“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一些打着“代理退保”旗号的个人或组织从原来以“全额退保”为幌子,变成了假冒保险机构客服,或打着监管部门的旗号,以“产品升级”、“赠送保障”等为由诱骗客户退保。部分个人或组织还以应聘业务员等方式伺机加入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通过夸大保障、隐瞒合同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客户投保并预留销售误导“证据”,通过销售新保单获取佣金吃下“头啖汤”,而后再择机以各种理由诱导客户退保,通过收取高额退保服务费从客户处攫取“二道汤”,更有甚者,会进一步诱导客户投保新的产品再次牟利。

自2019年8月以来,广东银保监局发出风险提示,随后河南、四川、辽宁、河北、北京、湖南、厦门等地银保监局分别跟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也陆续提示消费者,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也再次发声。

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规范保险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

对于消费者投诉中常见的不当销售行为,《指引》不当销售类明确,不当销售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其中,销售误导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限售为由进行宣传炒作销售,利用已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而终止原有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法权益;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隐瞒重要信息的执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隐瞒保险合同犹豫期、观察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该期间内享有的权利;隐瞒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

业内人士建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以《指引》为基础要求,规范保险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

目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已在积极探索。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了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等规范要求,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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