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姚亚楠 每经编辑:肖芮冬
今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记者注意到,《细则》共分九章,对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相较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新版《细则》对天使投资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标准均有所放宽。
新版《细则》对于天使投资企业的规定为“一般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而在2014年,天使投资企业的界定标准为“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与之相呼应的是,新版《细则》中增加了“鼓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母基金;鼓励天使引导基金与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加强联动,促进区域内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的内容。
事实上,加强长三角创业投资行业联动发展是近段时间以来上海创投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去年7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就强调,推动长三角创业投资发展,主动对接、联动长三角区域各类科创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注册和投资长三角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
此外,新版《细则》中另一个重要变化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其标准也有所放宽——相比于2014年“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职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细则》修订为“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职工总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扩大了被投企业的范围。
关于天使引导基金的退出,2014年的规定为“天使引导基金以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在母基金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天使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天使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新版《细则》则取消了这一时间限制,更为灵活:“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可以按照事先商定的协议适度让利,具体让利原则另行制定”。
附:《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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