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案,郭利案法官是谁

2023-03-10 08:36 35次浏览 财经

文 l 黄药师

喧嚣一时的吴秀波与情人的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21年2月18日晚,吴秀波控诉陈昱霖敲诈案的判决书披露,吴秀波情人陈昱霖于2018年以曝光二人隐私为由构成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判处罚金10万元。

该案于2021年1月底宣判,目前陈昱霖已经出狱。

关于吴陈两人的爱恨情仇,需要从2011年说起,彼时的陈昱霖刚与已婚男演员吴秀波相识,不久发展为长期的情人关系。

2018年1月至2月间,陈昱霖以其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需要购房为由,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要求陈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将上述钱款给付女方。

2018年9月24日,陈昱霖朋友圈发长文称,自己和吴秀波相恋七年,在这段地下恋情中付出颇多,而吴秀波却背着自己找小四、小五,无情将她抛弃。

同年10月8日,陈昱霖以曝光其与吴秀波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向吴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二人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女方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之后单方面撕毁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

逼急了的吴秀波,让律师一通报警,电话打到了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分局。

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在机场被警察带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

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通过陈昱霖微博发布公开信,称女儿曝光与吴秀波的恋情后,遭男方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为名报警,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陈昱霖父母表示女儿陈昱霖是被设计陷害的,相信她是无罪的。

事件发展图

2019年9月,基于吴秀波本人意愿,该案由中间人调解,只要陈昱霖家人退还1500万巨款甚至少还一部分,吴秀波将同意签署谅解书,这对陈昱霖的量刑将起到良性作用。

2021年1月底,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最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陈昱霖所犯敲诈勒索罪,系其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引起。那么,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就构成敲诈勒索吗?敲诈3700万为什么只判三缓三呢?

根据行为确定罪名,根据罪名确定刑罚,这应该是刑事案件的基本思维方式。如果是先确定应该判处的刑罚,然后再对事实进行认定,就会削足适履,肯定会形成对事实和行为认定上的任意裁剪。不仅认定事实错误,也导致司法的逻辑混乱,出现法律系统的内部的冲突和紊乱。

判决书认定,陈昱霖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并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悔罪表现,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十万罚金。

按照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参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超过30万元的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涉案金额4000万元,基准刑期应该在十到十五年之间,即使属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该在下一个量刑档次(三到十年)的中线以上,也就是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原因、对象的特殊性,也仅仅属于酌定情节,不应该突破法定量刑区间。

应该说,陈昱霖的量刑是很轻的。问题是,陈昱霖的行为构成未遂吗?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量刑是这么表述的:“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昱霖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昱霖在羁押期间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从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有这样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本案的背景是双方感情纠纷引起,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

第二,属于犯罪未遂;

第三,认罪认罚;

第四,获得被害人谅解。

那么,这1400万的分手费需要返还吗?

本案中,陈昱霖一共索要5100万,其中1400万被法院认定为“分手费”。

根据相关法院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长期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损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无论从性质还是处分权限而言,均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一方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受侵害的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予以返还。

判决书中把陈昱霖行为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面行为陈昱霖索取吴秀波1100万元,由于没有“急迫性”而没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后面的行为,在双方达成支付4000万元的协议并支付了300万元以后,陈昱霖单方反悔,要求改变支付的时间条件,具有了“紧迫性”,因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第二阶段的行为,陈昱霖也获取了吴秀波的转款300万元。对于敲诈3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敲诈勒索罪,已经取得的300万元无论如何不能忽略不计而认定为未遂。

如果认为300万元不是敲诈金额,而未支付的3700万元属于敲诈金额,那就把4000万元整体协议金额分成了两种性质:300万元是合法所得,3700万元是敲诈金额。这种划分如果仅仅是因为后者被要求提前支付,而具有了非法性,所谓的“紧迫性”理由可能无法自圆其说。

就本案来说,4000万元本来就是陈昱霖提出并经过吴秀波同意的金额,性质完全相同,或者属于双方确认的合法债务,或者属于敲诈勒索的财物,二者必居其一。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的改变不能改变款项的性质。就像居民购房,无论是一次性购房款还是按揭或分期付款购房款,都无法改变购房款的性质。

案件中民事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问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郭利敲诈勒索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有罪,最终广东省高院改判无罪,就是因为郭利以女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某品牌奶粉厂家赔偿300万元。虽然郭利最后被认定无罪,但付出了十年人生的沉痛代价,司法机关也付出了巨大司法成本和公信力的损失。

在存在民事纠纷的前提下,过度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很难说一定不能构成,但在作出有罪判决前一定要谨慎,刑事法官也要学会用民事思维考虑案件事实,并谨守刑法谦抑原则,慎用刑罚。

按照判决内容,陈昱霖和吴秀波保持了七八年的婚外情关系,对陈昱霖来说可能是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如何衡量这段感情的价值,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对这段恋情的对错以及责任,当事人就有权利作出自己的理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属于民事纠纷。一方作为隐私事项的当事人,甚至是受害人,是否有保全对方的隐私的义务,值得思考。

七年的锦衣玉食换来看守所两年羁押,再被限制三年自由,陈昱霖的代价不可谓不大,也可视为对其不伦之恋受到的惩罚。

但回过头来看,这宗司法判决保护的法益到底是什么?判决引起的社会后果是什么?是否会认为是对不检点私生活的保护?

联想到前不久郑爽遗弃代孕生产的两个孩子事件,法律是否做到了平等适用?是否满足了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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