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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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获取不法财富的手段之一
司法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
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如何表现?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裁判规则及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信 · 裁判规则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操控市场,认定为内幕交易罪——李某等内幕交易案
案例要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操控市场,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应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案例》
2.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买卖股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上海祖龙公司及被告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
案例要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注入的有利时机,大肆买卖该公司股票,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严重破坏国家的证券管理秩序,依法应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闽刑终字第398号
来源:《福建审判参阅案例》 2011年第10期
3. 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交易信息并于信息公开前利用信息获利的,属于内幕交易罪的特别严重情形——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构成内幕交易罪,且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法信 · 学术观点
1.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人员可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所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亦称内幕人员,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而所谓期货交易“内幕人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第12项的规定,则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一切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
(摘自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02页)
2.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可构成内幕交易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根据2012年3月《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内幕信息刑案解释》)第5条,指下列情形之一: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75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第11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根据《办理内幕信息刑案解释》第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办理内幕信息刑案解释》第6条,个人或单位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本罪之“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4)3次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摘自谢望原、赫兴旺主编:《刑法分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2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两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1999年《刑法修正案》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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