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17日讯(记者 牛荷) 据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3号》,创业慧康(SZ:300451) 公司总裁办公会法律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法律顾问于昕,因内幕交易公司股票8200余万元,获利344万多元,被处没收违法所得3,442,858.82元,并处3倍罚款10,328,576.46元。

据上述《处罚决定书》,2017年底,创业慧康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葛某向财务总监郁某萍询问2017年公司业绩情况。因创业慧康当时正准备做非公开发行,所以已提前确定当年年报的财务数据,郁某萍据此作了汇报。2017年底,葛某与公司总经理张某峥商量2017年想做高送转,张某峥表示可以做。

2018年1月13日-15日的公司年会上,葛某向董事会秘书胡某询问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否够“10送10”,胡某回复说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但建议不要去碰“10送10”这条线,因为达到“10送10”信息披露会比较复杂,需要披露未来六个月哪些人会减持,葛某认为“10送10”和“10送8”的信息披露区别不大,并让胡某跟进。

2018年1月16日或17日,葛某告知胡某按“10送10”比例送转。2018年1月17日,胡某告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徐某年报披露时间大概是2月5日,让徐某准备包含利润分配方案议案的董事会通知模版。2018年2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进行高送转。2018年2月6日,公司公告包含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创业慧康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29日(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6日。葛某提议、推动并决策高送转方案,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于昕是创业慧康的公司法律顾问,同时也是公司总裁办公会下设内部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指导公司的法律业务。葛某和于昕认识很多年,葛某有些重大决策之前会咨询于昕的意见。两人一个月大概见面一两次。

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时01分,于昕与葛某有过23秒通话,后又参加了公司年会。年会结束第二天即2018年1月16日(周一),于昕控制的“方某贵”账户买入“创业慧康”股票52.56万股,买入金额1283.71万元,该日买入量及金额分别占该股当日成交量及成交额26%以上。此后又通过控制的“汪某政”账户买入公司股票,两账户累计买入“创业慧康”股票341.9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8204.78万元,截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实际获利3,442,858.8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于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新开立信用账户于相关敏感时点集中资金大量买入公司股票且于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全部卖出获利,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于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没收于昕违法所得3,442,858.82元,并处以10,328,576.46元罚款。

资料显示,创业慧康成立于1997年12月10日,于2015年5月14日上市,主营业务为医疗卫生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业务,主要分为医疗卫生信息化应用软件和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集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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