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1号《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2018]52号《关于对曲思秋、高勇、王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51号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对2017年度发生的委托理财,你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在年度报告中对分类委托理财产品披露不准确,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核算收入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与规范性予以说明,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另外,对委托理财事项请按规定进行披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曲思秋、高勇、王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2号

“近期,我局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公司主要业务形式为工程总承包等,公司将该业务分为工程设计、建筑材料销售、施工业务核算,其中工程设计、建筑材料销售业务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核算,而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上述业务收入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政策及确定依据披露不够明确、不够完整。

对2017年度发生的委托理财,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在年度报告中对分类委托理财产品披露不准确,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曲思秋、董事会秘书高勇、财务负责人王文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曲思秋、高勇、王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纠正违规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合规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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