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融网—短融网王坤

2023-03-08 18:22 21次浏览 财经

时隔一年,12月27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3元,由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被告表示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上诉与否。

据海淀法院此前公布信息显示,短融网因被融360多次评级为C、C-而起诉其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去年12月15日该案曾开庭,但因证据不足需要后续调查。

此前海淀法院表示,本案判决将围绕双方对网贷评级引发的争议,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给出司法判断。

第一,评判资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发布网贷评级报告的主体是否需要资质。

第二,评判要求:经营者是否有权对竞争对手发布此类评级报告。

第三,评判标准:如何认定网贷评级报告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如何判断网贷评级报告规则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并最终给出融360是否对短融网构成商业诋毁的判决意见。

海淀法院公布判决书认为,

一、对于久亿公司强调融世纪公司不具备网贷评级资质,在无权从事评级活动的情况下开展涉案评级活动并发布评级报告的行为构成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对此海淀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诋毁是对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而非对行为主体准入资质的判断。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作出规定,故不以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考虑因素。

二、除非发生评价方式不恰当,评价内容不真实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不能限制或禁止经营者对他人的竞争性业务进行评价。融世纪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还应从其发布涉案报告本身所体现的事实进行评判。

三,关于评级报告所使用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融世纪公司用于评价短融网涉案两期评级报告的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与久亿公司主张经营良好的证据基本一致,且久亿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短融网使用的数据信息存在整体失实火重要数据信息错误。

四、关于评级体系规则科学性、合理性问题,网贷评级规则的设计体现了该行业领域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久亿公司无法指证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且系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

五、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两期评级报告的发布,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

综上,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之后,原告“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布公告声明,声明如下:

短融网关于跟融360评级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声明

自2015年12月15日海淀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受理我们跟融360的评级纠纷案开始,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有余。对于此案件,我司做出以下声明:

1、在我们邀请律师走诉讼的程序开始,我司就一直本着此事无关输赢,但关正义,我们替行业出头,战斗过就是胜利的态度。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案件,无论胜败最终都会给行业开一个好头,规范评级市场,让更多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进来,促进网贷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关于评级,我们依然坚守几项最基本的原则。首先,我们不反对任何人任何形式的评级,我们认可客观公正的评级市场对网贷行业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欢迎更多更纯粹的第三方评级为行业排毒;其次,我们依旧旗帜鲜明的反对假借评级之名,抹黑别人抬高自己侵犯平台声誉的行为。

3、我们认为无论基于行业考虑还是投资人投资安全考虑,一个评级机构想要获得广泛认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做支撑,综合多维度的去评判,更多的是基于深层次的产品安全要素,而非简单表象的交易数据;二是必须保证评级机构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如果评级机构和受评单位本身就存在各种千丝万缕的商务合作关系,那么很难保证评级的结果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三是评级机构也需要准入和纳入监管,网贷监管细则已经出台,显著规范了行业的经营行为,而作为关联行业第三方评级机构也需要有一定的准入制度和行业规范,尤其是有明显商业用途的评级方式更需要被规范;四是网贷评级需谨防权力寻租,防止评级机构假借评级之名联合受评机构共同粉饰平台风险,欺骗投资人,最终为投资人乃至整个行业带来无法估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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