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与分公司有业务往来,可合同主体为总公司,公司实际是与分公司发生业务,发票资金也是分公司公司,由总公司出具授权书,单位可以直接给分公司开具发票吗?这样符合三流一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开票方应为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或是提供服务单位;收款人应为开票人。因此由单位直接开票给分公司,形式符合三流一致原则,合同签订方式只要有三方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就可以。

2、对方企业破产,欠我们公司的钱,现在对方已没有财产可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应收账款做坏账的核销吗?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3、建筑企业签合同的时候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工后升为一般纳税人了,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意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4、项目属于已开发多年的老项目,由于资金困难,剩余一部分的项目在2018年才开发。剩余部分的未开发项目增值税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属于同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因资金困难剩余到2018年才开发的部分也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个人户发生的贷款利息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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