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不同寻常且颇具争议的案件6月25日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这是全国首个平台正常运行中,未出现跑路以及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下经侦介入调查,平台停运的案例。出人意料的是,在这起网贷案件中罕见地出现了一些投资人“力挺被告”,甚至有投资大户要“捞出”董事长——多位投资人均称其未曾出现资金兑付问题,却被立案调查,以至于投资遭到损失。
涉资10多亿
事情要从去年3月份说起。2014年3月14日,成立三年的老牌P2P平台中宝投资在公司网站发出通告称,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一个月后,中宝投资董事长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称,自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发标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两个会员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大量发布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收益率约20%,还有额外奖励的高额回报等,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周辉先后从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共计3.57亿余元集资款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用于集资的银行账户中扣押资金近1.8亿元。被告人周辉非法集资行为造成近1.8亿元无法偿还给投资人。
公诉书指出,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珠宝首饰等。
今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对被告人中宝投资法人周辉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辉声称自己没有犯集资诈骗罪,他的经营模式是有创新的,他和投资人是合作关系。投资人是了解情况以后才投资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6月25日庭审结束后,衢州中院表示,此次案件宣判结果将会及时公布。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肖飒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要看证据是否指向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网贷平台而言,“标”的真实性是关键问题,资金流向是否进了自家口袋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祸起自融
中宝投资于2011年5月上线。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董事长为周辉。事实上,在中宝投资成立之初,其注资只有1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投资、经济贸易、企业管理等咨询项目,未提及任何有关借贷融资。在2013年,中宝投资更换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00万元,经营范围增加对外投资、汽车租赁。
中宝投资的投资人中不乏投资大户。据了解,待收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有6人,在500万至1000万元之间的有11人,据说还有一位投资者投资金额达到2000多万元。但蹊跷的是,尽管平台交易额巨大,但其网站的借款人数量不多,访问量也并不高。有机构在2013年对P2P平台年成交额进行了统计,中宝投资排在第5位,有23.96亿元的成交额,平台借款人只有37个。
一位曾参与过中宝平台投资的投资人告诉记者:“平台一般有10个左右的长期借款账户,不过大部分的投资标主要是从两个账户出来的。一个是老板个人的,一个是公司的,大部分都是中宝自己在借款。去年,这两个账户用了3个月的时间吸收了8个多亿。周辉最早从平台上借钱主要是借给当地的化工企业,大概在2012年底,周辉开始涉及珠宝生意。”
诈骗还是创新?
其实,关于投资去向,很多投资人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投资大户表示,在投资前进行过实地考察,而多位小额散户投资人则表示并不清楚资金用途。
在庭审中,周辉间接承认自己发布虚假标的,吸收的资金用于银行商业存款或做珠宝生意。他声称,到香港确实是做珠宝生意,如果成功可以赚很多钱,有能力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我的这种经营模式是有创新的,投资人也是清楚的。我到香港订购了珠宝,是和对方谈好的,卡上也是有资金的,投资人的资金是有保证的。我被抓,运行中断,让我失信于投资人。我三年苦心经营的公司也毁于一旦。”周辉在庭审中说。
事实上,P2P自融的现象并未个例。自融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没有业务,纯粹自融;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一些平台在没有进行资金分离时挪用资金,这种情况发生得比较多。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挪用了一次,下一个标的到期,平台会被迫发一个或者补一个上次挪用金额的标的来解决流动性问题。理想状况下,平台可能会利用自有资金和利润来填补亏空,但平台如果出现更大坏账,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最终结果就是倒闭。
有专家认为,中宝最大的问题在于其资金是以借款为表述的,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做了与借款标信息不相符的事情。中宝投资的恶意诈骗成分不是特别重,但是在客观事实上已经构成诈骗。“我不介意用重刑来解决这个问题,司法的目的之一是要减轻投资人的损害程度,所以我觉得还是要听听投资人的诉求。”
有人质疑,如果中宝投资诈骗罪成立,那是否意味着其他有自融现象的P2P平台也难逃诈骗嫌疑?对此,肖飒认为,中宝发案时间较早,那时候资金托管的平台较少。现在第三方托管已然成为P2P平台标配,有的平台甚至开始由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目前发生大规模集资诈骗平台的情况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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