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5-19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不超过4,5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5年5月11日(T-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

的投资风险。

4、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自身的内在价值、募集资金需求、未来的成长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11.2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7倍,低于截至2015年5月1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的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76.06倍。

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6、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7、发行人上市后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8、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9、若本次发行成功,根据11.27元/股的发行价格和4,580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1,616.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69.28万元后,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7.3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为85,320.96万元,预计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5,147.32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低于发行人的项目实际资金需要量,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以适当渠道及成本筹资缺口资金,将影响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将产生不利影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因募集资金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10、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者风险:若2015年5月20日(T日)出现网下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本次发行;若2015年5月20日(T日)出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将中止本次发行;如果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将中止本次发行。发生中止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2、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

13、本投资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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