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北京市高院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不服处罚提诉讼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对冲措施。
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这一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对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杨剑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剑波不服这一处罚,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去年4月3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一审驳回其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中国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杨剑波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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