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高院
2021年3月3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蒋旭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旭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蒋旭升利用担任江苏省国际信托公司副总经理、省国信集团副总经理、省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省软件产业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8万余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旭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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