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对公司行为效力的认定、责任承担等问题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表决权应当被排除。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际控制人系兜底责任人:清算义务人的行为是由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可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可见,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爱凡达案

原告:爱凡达公司

被告:国音公司

原告诉称:请求认定爱凡达公司与国音公司之间订立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无效。国音公司归还涉案软件著作权。

爱凡达公司系涉案软件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爱凡达公司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国音公司,周海滨代表爱凡达公司签约。

爱凡达公司认可侯怡是该公司股东侯荣森、张秀兰的女儿,周海滨为侯怡工作。国音公司表示侯怡是上述各方合同的实际控制人,周海滨系帮助其完成签约和交接。

侯怡是爱凡达公司两位股东的女儿,既是爱凡达公司的总经理,又是国音公司的股东兼董事,且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国;爱凡达公司当时亦处于非正常状态,无法经营,后被吊销,故由周海滨代表侯怡为爱凡达公司办理软件权利转让等事宜。

法院

爱凡达公司虽表示其并未授权侯怡代表公司进行上述活动,但考虑侯怡作为爱凡达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及其与爱凡达公司股东的特殊关系,且涉案协议加盖了爱凡达公司的公章,后进行著作权登记变更手续时又是由爱凡达公司员工持爱凡达公司手续办理,上述行为应视为爱凡达公司当时在特殊背景下为实现其利益而认可的行为。爱凡达公司现否认上述行为系公司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依据不足

侯怡作为爱凡达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及其与爱凡达公司股东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为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授权周海滨签约合同的行为对公司有效。

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除了特殊的亲属关系之外,股东之间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共同控制的需要,各方之间会为此作出协议安排,这就是是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案例

科大讯飞案

科大讯飞 14 名自然人股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约定王仁华等 13 人委托刘庆峰:

“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

该 14 名自然人股东一共持有科大讯飞 24.29% 的股份,在科大讯飞股东大会上拥有第一大表决权,且该 14 人团队占有三名董事席位,并占据董事长和总裁、副总裁职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核心团队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上述 14 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是科大讯飞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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