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基金销售公司")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17年6月27日起,本公司旗下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003003)、华夏现金增利货币B(001374)、华夏货币A(288101)、华夏现金宝货币A(001077)、华夏现金宝货币B(001078)、华夏天利货币A(002894)、华夏天利货币B(002895)在苏宁基金销售公司开通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上述基金业务开放状态、数额限制等遵照相关公告执行。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苏宁基金销售公司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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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23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3,973,992,791.56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4.8%,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3,973,992,791.56份,表决结果为:3,973,992,791.5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2.5万元,律师费3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7年6月2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22%降低至0.13%,将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10%降低至0.05%,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降低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降低费率的具体时间,对《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等,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调整后费率的执行
自2017年6月26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即2017年6月26日本基金的管理费按照2017年6月25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照2017年6月25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据此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自2017年6月26日起正式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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