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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陕西某男子强奸自己亲生女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结果在网上引发热议。

由于受害的女孩年仅8岁,为了保护女孩的隐私,水母将女孩以及其父母的名字均作了化名处理,并且隐去了详细地点。

大致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8月底,刘某(化名)趁着妻子去外地打工的机会,连续两个晚上,在家中对年仅8岁的女儿小芳(化名)实施强奸。

到了2019年9月初的时候,刘某又一次强奸了小芳。

这次小芳连家都不敢回了,并且通过微信把事情告诉了母亲廖某(化名)。

正在外地打工的廖某收到女儿的微信后,当天就安排小芳住到了亲戚家里,并且立刻动身往家里赶。

2019年9月7日,廖某携丈夫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下是法院的判词,各位体会一下: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后,很多网友指出:受害女孩现在年仅8岁,7年半后这个禽兽父亲出狱的时候,女孩也才15岁。

当然,这还没算上以后这个禽兽父亲“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的情况。

水母认为,这个法院的判词中的最后一段话,令人感到十分困惑。

大家都看到了,这个法院用上了“气势恢宏”的排比句,连续用了三次“不严惩不足以”的句式,来表达自己要“严惩罪犯”的决心。

但是判决结果却是七年零六个月。

水母特意为大家找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也就是强奸罪的有关法条,各位体会一下:

根据本案中这个禽兽父亲的罪行来看,他强奸的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根据这点,理论上顶格的刑期可以达到10年。

而根据后半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来看,顶格的刑期甚至可以达到死刑。

于是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的法院连排比句都用上了,只判了7年?

就因为他在妻子的陪同下自首了?

就因为他是受害女孩的亲生父亲?

就因为他在审讯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啧啧啧。

试问,这样一个连自己8岁的亲女儿都要强奸的变态,等他出狱以后,会发生什么?

除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他会不会对其他的女孩下手?

已经有无数次的教训让我们意识到:这些强奸犯,根本不可能有所悔改。

就比如最近刚刚杀害了江苏淮安两位公安干警的人渣:

这个马洪兵,从1986年到2013年之间,先后犯下了:放火罪、盗窃罪、强奸罪、盗窃罪、强奸罪、盗窃罪、强奸罪。

其中,强奸罪犯了三次,盗窃罪犯了三次,还有一次放火罪。

到了2016年,又因为强制猥亵罪被判刑4年。

就这样一个屡教不改、明显具有变态倾向的渣滓,居然还能在4年的服刑期间,获得了8个月的减刑。

随后,他在2018年12月3日,被提前释放出狱。

后来,这个马洪兵又因为持刀寻衅滋事,被公安局全网通缉。

最终,在2020年7月6日这天,杀害了两位优秀的公安干警。

无论是淮安的这个案件,还是上文提到的陕西的案件,都足以证明:当前的法律对于强奸犯太过于纵容。

以这个马洪兵为例,如果能在他第一次犯下强奸罪的时候,就把他化学阉割了,是不是就能避免后来的两次强奸和一次强制猥亵?

是不是就能减少三位受害女性?

如果第一次就把他化学阉割了,让他的雄性荷尔蒙少一点,脑子正常一点,我们的两位公安干警,能不能活着?

反之,如果今天我们给陕西这个强奸自己亲生女儿的变态判了7年半,那么7年半后,又会有谁遭其毒手呢?

啧啧啧。

在此,水母恳请有关部门,早日修改法律,对于所有的强奸犯,一律实行化学阉割。

水母想要再强调一遍:

对强奸犯的仁慈,就是对所有妇女的残忍。

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自己同志的残忍。

法官大人,您觉得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水母真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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