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蒋凡遭除名应当是2020年公司高管被除名的大事件。阿里内部调查组就阿里集团对如涵电商的投资,以及张大奕所有淘宝、天猫店铺的入驻、活动、引流、交易等做了全面的内、外部调查。确认阿里在2016年投资如涵电商的决策与蒋凡无关;蒋凡对如涵电商、张大奕所有淘宝、天猫店铺的经营活动并无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但调查组认为,蒋凡在公司重要的岗位上,因个人家庭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严重舆论危机,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经阿里巴巴管理层讨论决定对蒋凡作以下处分:1、管理层提议并得到合伙人委员会批准,即日起取消阿里合伙人身份。2、记过处分。3、降级。职级从M7(集团高级副总裁)降级到M6(集团副总裁)。4、取消上一财年度所有奖励。
蒋凡并不是阿里集团第一位被重罚的高管。据完全统计,近年来,阿里有多位高管因内部反腐“下课”。2011年2月21日,阿里巴巴B2B公司宣布,为维护公司“客户第一”的价值观及诚信原则,公司CEO卫哲、COO李旭晖引咎辞职。2012年,阿里巴巴阿里集团公告称,自2011年中起,有关聚划算在招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牟取不当利益的举报。经过阿里内部调查,发现部分事实属实,时任聚划算总经理的阎利珉立即被解职,2012年7月5日,阎利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半年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徒刑7年。2014年,阿里集团原人力资源部副总裁王凯,因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好处费共计260万余元,被判处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解析: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章程具体约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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