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生银行中小股东“贴钱分红”的闹剧发生后,职业投资人杨宝忠联合民生银行中小股东呼吁董事会修改不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杨宝忠看来,相较于国外资本市场的“拆股免税”,“送股缴税”是此次民生银行险些造成股民倒贴钱分红的症结所在,同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予以废除。

就在杨宝忠反思“送股缴税”政策合理性的同时,A股市场上依然有上市公司在大玩“数字游戏”,徽水利和达安基因就是其中典型。若按照上述两家公司推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资者在持有股票不足1个月的,扣除红利税后分红所得为0——“倒贴钱”式分红已经“谢幕”,“零”分红闹剧可能还将持续下去。

《红周刊》将民生银行中小股东“贴钱分红”的事件予以曝光后,笔者感到非常震惊,这篇名为《民生银行可以不送股吗?》的文章不仅引起了所有民生银行中小股东的警觉,更让投资者明白,所谓“高送转”炒作终会一地鸡毛。所幸,民生银行董事会顺应民意,及时调整了分配方案。但是,今后如何防止中小股东“贴钱分红”的闹剧再次发生,笔者认为,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尽快取消“送股缴税”这一不合理的税收政策。

“送股缴税”有违常理

从本质上讲,上市公司“送红股”无法让股东得到任何收益,送股与转股在国外资本市场一律称为“拆股”。比如苹果公司2014年6月8日将1股拆成7股就不存在任何税收问题。再比如可口可乐在1919年上市时每股价格为40美元左右,到了1993年,若按复权价计算,可口可乐的每股股价已经达到每股210万美元,74年累计涨幅超过5万倍。为了避免由于股价过高导致投资者无法交易,可口可乐历史上进行过多次拆股,但上述拆分并没有向投资者征税。拆股好比将一张100元面额的纸币兑换成两张50元面额的纸币,也非常类似于巴菲特常说的“将一张大饼切成十块”,其内在价值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征税的理由又何在?

但据可查资料,“送股缴税”的政策最早出现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3月31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在第十一条“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痼疾要根治

其实,自1993年至今的15年间,红利税的征收政策发生3次较为明显的变化。第一次变化出现在2005年,当时国内对于股票红利税实施减半征收,将税率调整为10%,并一直沿用至2012年;2013年,A股市场开始实施差别化的红利税征收制度,规定持股时间1个月内的投资者,税率提升至20%,持股时间在1个月至1年的投资者,税率维持10%不变,而对于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的投资者,红利税税率下降为5%;第三次变化则是在2015年9月8日,对于个人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红利税的征税制度发生了变化,但“送股缴税”的规定却始终保留至今,这也是此次民生银行险些造成股民倒贴钱分红的症结所在——按照民生银行先前的利润分配预案,持有民生银行A股不足1个月以及通过港股通持有民生银行H股的投资者如果参与此次利润分配,每10股还要倒贴0.16元。由于笔者本人就通过港股通持有民生银行H股5万股,笔者不仅在分红后分文未得,甚至还要倒贴800元。

合理的所得税税收制度绝对不可能让股民的“所得”变为负值,而且“送股缴税”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刀切”的设计缺陷。例如,大多数A股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若按面值收税,每股股价将近700元的贵州茅台与每股股价仅为6元的工商银行因送股向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税额将无二致,这本身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证券制度存在缺陷尚可理解,毕竟每一个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但修正不合理的“送股缴税”制度却是一件非常急迫的事情,很多上市公司推出的“高送转”方案就是在玩“文字游戏”,这让中小股东付出了其本不该付出的代价。(文章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红刊立场)

本文源自证券市场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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