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目前规定的复工时间
依然是要到2月9日24时
但是深圳昨天发布了新通告
通告表示
对2月9日后需复工的企业
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制度
同时规定了企业还需满足多个条件
才能允许复产复工
具体通告全文如下
通告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通告不仅列明了
企业复产复工的4个条件
同时规定要复工必须进行报备复核
同时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和
复产复工备案表
如果不符规定导致出现确诊病例
将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哪些企业可申请提前复工
(一)深圳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可申请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提前复工企业条件和上面的通告一致。
复工须进行报备及复核
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复工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
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目前罗湖区由工业和信息化局接收,其他区我们会持续关注,有消息第一时间告知大家。
罗湖区复工报备接收地址
目前罗湖区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须至少提前1日向区指挥部备案,提供以下2个材料:企业提前复工备案、疫情防控承诺表。在【深圳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对话发送“复工”即可获取。
报备材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接收,目前罗湖区可通过电子邮箱线上接收(电子邮箱:lh_jcghk@)。对材料齐备的,区人力资源局、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评估,评估核查组提出意见后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审核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尽快将备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
对不属于可复工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告知不予备案、不可提前复工;对材料不齐备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次告知补正;对可复工行业的企业核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由核查组告知不予备案、不可提前复工,待企业整改后,报核查组,符合条件再予以备案。
区人力资源局协同各街道办事处加强排查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复工或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加强策宣传引导,劝导企业按要求停工并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做好责令停产等工作,必要时协调公安派出所参与处置。
有条件需设立员工隔离区
工厂和有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要设立员工隔离区,用于疫情发生地来深复工员工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待排查员工的留验。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选点条件:
1、和企业办公区、居住区有一定距离或相对独立,可控制人员进出。
2、观察点内住宿房间必须为独立空调系统、卫生设施,房间数量满足单独隔离。
3、具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上网设备及办公设施。
4、有专职的驻点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驻点医务人员。有足够的后勤服务人员、有相关污水及医疗废物处理措施,有足够的消毒设施。
此外不管企业是否复工
在现在这个特殊时期
一些和我们利益相关的举措
作为职工也要心中有数
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落实延长春节假期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待遇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后(即2月9日24时以后),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加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
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市按规定落实参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以及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其他工作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二档,每人每天2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
暂停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线下活动
疫情未解除期间,深圳市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集训基地暂停各类线下培训、评价、竞赛及集训等集中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我市备战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各项目选手进行居家训练,专家及教练做好远程线上指导。
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集体活动
疫情未解除期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开展职称评审及相关专家评委培训等集体活动。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设站单位暂停开展博士、博士后人才集体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面授学习培训活动。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引导务工人员安全返深返岗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节后返深务工人员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节后务工人员返深返岗的引导,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在2月9日24时前返深的人员,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属地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暂停现场招聘活动
落实“非必须、不举办”原则,2020年“春风行动”免费公益招聘活动延后举办。招聘活动调整或取消的,通过网站、微信、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方式提前发布或公告,扩大信息覆盖面和知晓度,引导企业和务工人员有序地招聘求职。暂停赴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各类劳务协作活动,采取线上信息对接,保持实时信息互通,做好网上指导服务。
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已实现零跑动的业务事项,引导在线办理;对还需跑动一次事项,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规则,通过容缺办理等方式,努力实现零跑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不见面”审批的宣传,及时发布更新线上办理业务目录。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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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发布、深圳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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