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部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二、构建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全是假的。为此,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其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法入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0ECD制定的标准和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定增长与发展;

三是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

四是能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是能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上述原则和条件,为我国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三、明确权责边界,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权力系统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共同组成。它们被赋予不同的权力,有明确的权力边界,并组成相互关联的公司决策机制。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存在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决策权力分配也相应形成一种层级关系,即层级制决策机制。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股东大会的决策,这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第二层次是董事会决策,它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决策;第三层次是经理层决策,它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

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之中,法人治理应当与国企党建结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党组织与现代公司一般权力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是当前国企法人治理正在探索的关键问题,具体思路和对策可关注以下相关课程。

本文出自仁达方略研究著作《法人治理》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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