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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草

日期:2015-04-20附件下载

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

(草案)摘要

二○一五年四月

特别提示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或“股权投资计划”)系全体持有人委托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泰科技”)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管理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技术中心、产业园、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合计不超过 200 人。其中,认购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7 人,分别为公司董事、总裁周武平,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晋华,副总裁杨文义,技术总监、总工程师周少雄,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毕林生,非执行副总裁喻晓军,职工监事王劲东。

3、参加对象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4、股权投资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本次股权投资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认购股份不超过 19,583,843 股。股权投资计划每 1 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本次股权投资计划设立时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 16,000 万份,资金总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认购 2,100万份,其认购份额占股权投资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 13.13%。

6、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安泰科技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股权投资计划对应专户名下时起算。股权投资计划通过专户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7、股权投资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8.17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

8、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由公司根据参加对象的授权,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安泰振兴股权投资计划专项投资账户”(产品名称以最终监管机构批复为准)进行实施与管理。

9、本股权投资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批复;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计划、本次股权投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

资计划 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

参加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参加对象 指 管理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技术中心、产业园、控股子公司总经

理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

《股权投资计划(草案)》 指

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草案)》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安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 安泰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获得的安泰科技股

标的股票 指

持有人 指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的人员

股权投资计划的常设机构,有参加股权投资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

管理委员会 指

人大会选出

资产管理机构/长江养老 指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受托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股权投资计划专

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下设的安泰振兴股权投资计划

项产品、股权投资计划专项 指

专项投资账户产品

托管人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受托管理合同》 指 《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董事会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指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 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认购情况

(一)股权投资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管理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技术中心、产业园、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

(二)参加对象认购股权投资计划情况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认购的股权投资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16,000 万份,总金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

参加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7 人,分别为公司董事、总裁周武平,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晋华,副总裁杨文义,技术总监、总工程师周少雄,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毕林生,非执行副总裁喻晓军,职工监事王劲东,合计认购 2,100 万份,其认购份额占股权投资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 13.13%。

最终参与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 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股权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参加对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根据公司通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拟参加本计划的人员需签署《认购申请确认及承诺函》作为认购意向确认依据。承诺参与股权投资计划但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人员,自动丧失认购股权投资计划的权利,并需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二)股权投资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所认购股票的来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权投资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 19,583,843 股。

股权投资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第 5页 共 13 页工所获份额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所认购的股票总数不包括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公司股票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公司股票。

(三)标的股票的价格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8.17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 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安泰科技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股权投资计划对应专户名下时起算,其中自股权投资计划对应专户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前 36 个月为锁定期,之后为解锁期。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期。

经股权投资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解锁期内,本次股权投资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股权投资计划可提前终止。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股权投资计划自行终止。

四、 管理模式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并在持有人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成立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负责对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股权投

本次股权投资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权投资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根据持有人大会章程约定和实际需要负责本计划的修订及日常管理等职责。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通过认购股权投资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至符合解锁条件时,所持股票出售所可能带来的股价增值收益;

(2)通过认购股权投资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自购入至出售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持有人大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股权投资计划方案;

(2)履行其为参与股权投资计划而做出的全部承诺;

(3)按承诺出资的股权投资计划认购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4)授权安泰科技代表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与长江养老签署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协议约定;同意安泰科技设立专户进行股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归集,并在专项养老保障产品设立后,转入专项养老保障产品特定账户;

(5)遵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遵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之持有人大会章程》;

(7)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本股权投资计划约定及生效司法裁判等本股权投资计划方案规定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投资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次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股权投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计划份额;

(8)按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承担股权投资计划的亏损风险;

(9)按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承担股权投资计划的产品管理费用;

(10)按认购股权投资计划份额承担股权投资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出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11)自行承担因参与股权投资计划,以及股权投资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出售后,依国家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12)遵守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1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大会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大会职权

持有人大会由全体持有人组成,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2)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股权投资计划的日常管理;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制定、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之持有人章程》 ;

(6)依持有人大会章程约定可以行使的职权;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大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大会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大会由公司总裁召集并主持,此后的持有人大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1)管理委员会提出股权投资计划的变更方案;

(2)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离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务等不适合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3)对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3、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第 8页 共 13 页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4、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

1、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如下: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股权投资计划中,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除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外,每项议案如得到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半数以上的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

(4)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大会做好记录。

(五)股权投资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为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为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向全体持有人负责。委员的任期与股权投资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1、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7 名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立时,出于决策及执行的效率、以及与资产管理机构及托管人交流的方便顺畅等考虑,由公司推荐合适的人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一候选人须获得全体持有人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认真学习和领会股权投资计划方案,并负有如下义务:

(1)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股权投资计划其他持有人利益;

(2)不得擅自披露与股权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上述义务给股权投资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

(2)执行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决议;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股权投资计划资产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权投资计划所涉安泰科技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监督股权投资计划的资产分配;

(6)根据持有人大会章程约定,决定股权投资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7)办理股权投资计划中涉及计划份额、资金及受益权归属、转让的登记工作;

(8)负责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与资产管理机构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与该资产管理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内容,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联系与沟通等;

(9)提议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

(10) 负责与安泰科技的沟通、联系事宜;

(11)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股权投资计划相关,效力及于全体持有人的规范性文件。

4、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秘书长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的选举,以及除提议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以外其他审议事项,应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提议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事项,应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持有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一定方式向全体持有人公告。

五、 股权投资计划受托方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股权投资计划受托方的选任

受参加对象委托,公司选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受托方,并与长江养老签订《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最终签署的产品合同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合同为准)。

(二)《受托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受托产品名称: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最终签署的产品合同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合同为准)

2、委托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全体持有人授权)

3、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目标:认购安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股权投资计划约定锁定期满后出售,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发展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6、合同期限: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委托财产清算完成之日止。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初始费:委托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确定。

2、管理费:按照养老保障基金委托财产实际份额和约定的管理费率逐日计提,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安泰科技、长江养老双方协商确定。

3、托管费:按照养老保障基金委托财产实际份额和约定的托管费率逐日计提,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安泰科技、长江养老与托管银行协商确定。

4、其他费用: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六、股权投资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股权投资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本股权投资计划约定及司法裁判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不得对外转让所持股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次股权投资计划。

2、收益分配:股权投资计划最终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专项养老保障产品在每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取得收益。

股权投资计划最终标的股票解锁期内,由长江养老提出减持方案,经与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由长江养老落实减持操作。

出售结束后,股权投资计划终止并清算,所有现金资产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全体持有人。

(二)持有人发生离职、辞退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因司法裁判必须转让的,持有人可转让所持股权投资计划的份额;

2、因离职、辞退等原因而导致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持有人须在12 个月内转让其所持有的份额。受让人资格和转让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受让人资格:符合本次股权投资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由股权投资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司龄、贡献等确定受让人优先顺序,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人对应认购金额上限;

(2)转让价格:以原持有人初始认购成本和原持有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点所持产品份额净值孰低原则确定。

3、其他未尽事项,由股权投资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

(三)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相关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股权投资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按持有人所持股权投资计划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投资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四)本次股权投资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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