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士达”)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一”)及陈建顺(以下简称“被告二”)就拖欠公司货款事项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相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

被告一: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闽星生态项目区D幢标准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如松

被告二:陈建顺,男,身份证号码:350***********2033(非公司关联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19,307,5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利息(逾期货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

3、判令陈建顺对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回原告开具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964,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签订了6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62,072,500元。被告二陈建顺向原告签署了《承诺书》,对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前述《买卖合同》中被告一应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内完成了交货,并向被告一提供了金额共计162,072,500元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起诉日,已有货款人民币119,307,500元已逾付款期限。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决或判决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本案件,并于近日完成了对被告一和被告二持有的相关资产予以冻结保全手续。本案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现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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