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3-23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5年3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

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

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

证券时报网,网址www.;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北京融辉似锦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融辉似锦”)、北京瑞丰利永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丰利永”)

以及北京众翔宏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翔宏泰”)的承诺及约束措

施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即截至2015年9月24日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自前述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通过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

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5.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承

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

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6.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

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股东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成长”)、青岛金

石暴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后,如因本企业原因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前

述第1项锁定期满24个月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努力使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所持股票在前述第1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对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提前披露相关信息之规定提前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数量及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披露信息的说明,并

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

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股东天津伍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伍通”)、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投资”)、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成长”)、北京市丽泰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丽泰恒丰”)、杭州沧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沧浪”)、

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润”)、江阴海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阴海澜”)、深圳市信诺南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诺南

海”)、杨立东、方唯、唐献、蔡文胜、江伟强、林章利、蔡少红、刘畅宇、郑育龙、曹

浩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

公司/企业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

述股份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

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冯鑫、韦婵媛、曲静渊、崔天龙、王刚、李永强、

吕宁、赵军、李媛萍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如下: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一并转让的发行人股票外(如适用),在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即截至2015年9月24日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

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自公告之日当月起从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

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

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第1项、第2项(如适用)锁定期满后6个月;如因未

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

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

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

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本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

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

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

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

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启动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现

金余额(不含募集资金)的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

的2%。

4.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

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

告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

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

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

动回购股份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本

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

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

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

6.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

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7.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未

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

行回购股份义务;发行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

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

下统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

价。

2.本人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

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发

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稳定股价方案。

3.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但如

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

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

公告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简称“终止实施”)

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由发

行人自收到本人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动

稳定股价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发

行人股价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以及实施完

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及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方

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50%,每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

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5.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

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控股股东冯鑫及独立董事外)的承诺及约束措

1.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

下简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本人购买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10%,单次购买股份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但如果发行人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后3个交易日

内,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

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本人可

不再继续实施或可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

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自收到本人通知后

3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发

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一会

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30%,且

每12个月内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稳

定股价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

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4.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的当月起,自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

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违法事

实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启动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

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前述回购股份数量、发行价格相应

调整。

2.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3.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

裁决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

4.如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

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事实或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上述购回

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息除权事

项的,前述购回股份数量、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3.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

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及控股股东冯鑫外)的承诺及

如前述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2.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实发生当月起,自发行人处领取半薪,直至按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当月为止。

(四)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就本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其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但是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

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有效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

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与投资者协商一致确定的结果、有效的行政决

定、最终的司法裁决确定,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

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和谐成长、青岛金石的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

发行人律师对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参见本节之“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

措施”、“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及

约束措施”。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

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

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

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

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

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

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

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

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是公司实现业务创新重要的基本保障,公司将围绕视频播

放、视频压缩、数据传输、内容分发四项视频核心技术持续增强研发投入,不断增强

底层运营系统的稳定性、完善新兴技术的产品化转换,不断巩固公司视频技术的领先

地位。在提高公司现有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展新业务、新领域,形成公司新的

利润增长点。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进行修改,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

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应

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北京暴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6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

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3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

网上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7.1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1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暴风科技”,股票代码“300431”;本次公开发行

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3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中证网,

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

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股票简称:暴风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43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3,0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5年3月24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冯鑫 2,555.6490 21.2971% 2018年3月24日

开发行 和谐成长 980.0010 8.1667% 2016年3月24日

前已发

青岛金石 521.9190 4.3493% 2016年3月24日

行股份

天津伍通 417.5370 3.4795% 2016年3月24日

华为投资 349.6860 2.9141% 2016年3月24日

蔡文胜 335.6820 2.7973% 2016年3月24日

江伟强 335.6730 2.7973% 2016年3月24日

华控成长 326.9610 2.7247% 2016年3月24日

丽泰恒丰 313.1550 2.6096% 2016年3月24日

杭州沧浪 295.1730 2.4598% 2016年3月24日

瑞丰利永 281.3220 2.3444% 2018年3月24日

融辉似锦 257.2920 2.1441% 2018年3月24日

唐献 226.9260 1.8911% 2016年3月24日

苏州国润 208.7640 1.7397% 2016年3月24日

林章利 208.7640 1.7397% 2016年3月24日

蔡少红 208.7640 1.7397% 2016年3月24日

刘畅宇 208.7640 1.7397% 2016年3月24日

韦婵媛 144.4050 1.2034% 2016年3月24日

曲静渊 123.7770 1.0315% 2016年3月24日

众翔宏泰 114.5070 0.9542% 2018年3月24日

江阴海澜 104.3820 0.8699% 2016年3月24日

郑育龙 104.3820 0.8699% 2016年3月24日

方唯 102.4470 0.8537% 2016年3月24日

曹浩强 87.9930 0.7333% 2016年3月24日

杨立东 68.7690 0.5731% 2016年3月24日

信诺南海 62.2890 0.5190% 2016年3月24日

王刚 55.0170 0.4584% 2016年3月24日

小计 9,000.00 75.0000%

网上发行股份 2,700.00 22.5000% 2015年3月24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300.00 2.5000% 2015年3月24日

的股份 小计 3,000.00 25.0000%

合计 12,000.00 100.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BeijingBaofengTechnologyCo.,Ltd.

(三)注册资本:9,000万元(发行前),12,000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冯鑫

(五)成立日期:2007年1月18日

(六)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七)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教育、医疗保健、医疗器械以

外的内容)(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18日);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八)主营业务:互联网视频相关服务。

(九)所属行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

(十)邮政编码:100191

(十一)电话号码:010-62309066

(十二)传真号码:010-62309066-5555

(十三)电子邮箱:IR@bao

(十四)互联网网址:www.bao

(十五)董事会秘书:王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董事长: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冯鑫 董事长、总经理 总经理:2012年1月1日至今

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韦婵媛 董事、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2012年1月1日至今

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曲静渊 董事、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2012年1月1日至今

毕士钧 董事 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崔天龙 董事、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2012年1月1日至今

张震 董事 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高学东 独立董事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张琳 独立董事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罗义冰 独立董事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丁俊云 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谢江 监事(职工代表)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方德松 监事 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董事会秘书:2014年1月至今

王刚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2012年1月1日至今

李永强 副总经理 2012年1月1日至今

吕宁 副总经理 2013年10月1日至今

赵军 副总经理 2013年10月1日至今

李媛萍 助理总裁 2013年10月1日至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冯鑫 董事长、总经理 25,556,490 21.2971%

姓名 职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韦婵媛 董事、副总经理 1,444,050 1.2034%

曲静渊 董事、副总经理 1,237,770 1.0315%

王刚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50,170 0.4584%

除上述所列情况之外,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

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间接持股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融

辉似锦、瑞丰利永、众翔宏泰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间接持股合 持有该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在发行 该人士间接持有发

姓名 职位 伙企业 的财产份额 人的持股比例 行人的股份比例

融辉似锦 10.6590% 2.1441% 0.2285%

董事长、总经

冯鑫 瑞丰利永 4.4934% 2.3444% 0.1053%

众翔宏泰 8.2675% 0.9542% 0.0789%

董事、副总经

曲静渊 融辉似锦 5.6169% 2.1441% 0.1204%

董事会秘书、

王刚 融辉似锦 2.6178% 2.1441% 0.0561%

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

崔天龙 瑞丰利永 19.4718% 2.3444% 0.4565%

韦婵媛 众翔宏泰 15.4395% 0.9542% 0.1473%

监事(监事会

丁俊云 众翔宏泰 4.9063% 0.9542% 0.0468%

主席)

融辉似锦 16.3900% 2.1441% 0.3514%

李永强 副总经理 瑞丰利永 3.4760% 2.3444% 0.0815%

众翔宏泰 2.4708% 0.9542% 0.0236%

吕宁 副总经理 瑞丰利永 2.9956% 2.3444% 0.0702%

融辉似锦 1.6181% 2.1441% 0.0347%

赵军 副总经理

瑞丰利永 2.5143% 2.3444% 0.0589%

李媛萍 助理总裁 瑞丰利永 0.6490% 2.3444% 0.0152%

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冯鑫,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1028****。本次发

行后直接持有发行人21.2971%的股份,并通过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众翔宏泰间接控制

发行人5.4427%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冯鑫,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市

石景山区政协委员。1989年至1993年,于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学

习,获得本科学历。1993年8月至1995年6月,就职于山西阳泉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

1999年3月至2004年5月,就职于北京金山软件公司,历任销售经理、市场渠道部总监、

毒霸事业部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就职于雅虎中国工作,任个人软件事业

部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创办北京酷热科技有限公司,任总裁;2007年1

月至今,创办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制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

事长、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控制的其他对外投

资情况如下:

冯鑫在该合伙中的

姓名 对外投资 投资金额(元) 财产份额

融辉似锦 27,141.10 10.6590%

冯鑫 瑞丰利永 47,418.07 4.4934%

众翔宏泰 9,369.15 8.2675%

融辉似锦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2.1441%的股份。该合伙企业成立于

2010年12月13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110107013441192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533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冯鑫,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共计人民币25.463025万元。

融辉似锦系本公司前身暴风有限为实现员工持股方案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截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元) 财产份额

1 普通合伙人 冯鑫 27,141.10 10.6590%

2 有限合伙人 李永强 41,734.00 16.3900%

3 有限合伙人 孔毅 28,673.40 11.2608%

4 有限合伙人 林剑锋 22,488.90 8.8320%

5 有限合伙人 李嘉冀 18,533.90 7.2788%

6 有限合伙人 曲静渊 14,302.40 5.6169%

7 有限合伙人 陈庆明 11,583.60 4.5492%

8 有限合伙人 胡志农 9,126.25 3.5841%

9 有限合伙人 杨立东 8,331.40 3.2720%

10 有限合伙人 刘金鑫 7,413.35 2.9114%

11 有限合伙人 刘晓磊 6,950.30 2.7296%

12 有限合伙人 郝晓伟 6,900.25 2.7099%

13 有限合伙人 王刚 6,665.75 2.6178%

14 有限合伙人 石宇 5,560.10 2.1836%

15 有限合伙人 史凌 4,865.00 1.9106%

16 有限合伙人 李明杰 4,726.05 1.8560%

17 有限合伙人 谈小强 4,170.25 1.6378%

18 有限合伙人 赵军 4,120.20 1.6181%

19 有限合伙人 金鹏 3,336.20 1.3102%

20 有限合伙人 宋婷 2,780.05 1.0918%

21 有限合伙人 夏济 2,780.05 1.0918%

22 有限合伙人 黄若飞 2,780.05 1.0918%

23 有限合伙人 张秀娟 1,390.20 0.5460%

24 有限合伙人 周曼 1,250.90 0.4913%

25 有限合伙人 汤碧 1,250.90 0.4913%

26 有限合伙人 王志鹏 1,111.95 0.4367%

27 有限合伙人 于飞 1,084.30 0.4258%

28 有限合伙人 张妮妮 695.10 0.2730%

29 有限合伙人 姚明 542.15 0.2129%

30 有限合伙人 张静 486.50 0.1911%

31 有限合伙人 郝文举 416.85 0.1637%

32 有限合伙人 李新 416.85 0.1637%

33 有限合伙人 张丽丽 312.90 0.1229%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元) 财产份额

34 有限合伙人 张笑飞 312.90 0.1229%

35 有限合伙人 刘军立 208.60 0.0819%

36 有限合伙人 程志福 187.60 0.0737%

合计 254,630.25 100%

该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瑞丰利永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2.3444%的股份。该合伙企业成立于

2010年12月13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110107013441352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534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冯鑫,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共计人民币71.42468万元。

瑞丰利永系本公司前身暴风有限为实现员工持股方案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截至本

1 普通合伙人 冯鑫 47,418.07 4.4934%

2 有限合伙人 崔天龙 127,091.70 19.4718%

3 有限合伙人 刘耀卿 102,379.43 17.4923%

4 有限合伙人 黄森堂 63,015.00 12.9812%

5 有限合伙人 赵志刚 44,487.50 4.4742%

6 有限合伙人 李永强 34,562.50 3.4760%

7 有限合伙人 郝晓伟 17,361.11 1.7455%

8 有限合伙人 赵军 25,000.00 2.5143%

9 有限合伙人 毕先春 24,822.50 2.4964%

10 有限合伙人 张昕 24,822.50 2.4964%

11 有限合伙人 冯倩 20,016.35 3.1455%

12 有限合伙人 鲍金龙 19,857.50 1.9971%

13 有限合伙人 胡明明 14,893.75 1.4979%

14 有限合伙人 吕宁 13,701.45 2.9956%

15 有限合伙人 戴旭毅 12,708.80 1.9971%

16 有限合伙人 张鹏宇 12,708.80 1.9971%

17 有限合伙人 王干 12,708.80 1.9971%

18 有限合伙人 王蕾 10,000.00 1.0057%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元) 财产份额

19 有限合伙人 刘日 9,928.75 0.9985%

20 有限合伙人 陈震球 7,198.65 0.7240%

21 有限合伙人 李媛萍 6,453.75 0.6490%

22 有限合伙人 陆芬 6,453.75 0.6490%

23 有限合伙人 汪铁丰 5,252.85 1.1484%

24 有限合伙人 张澍勇 4,965.00 0.4993%

25 有限合伙人 刘硕杰 4,965.00 0.4993%

26 有限合伙人 任旭龙 413.75 0.0416%

27 有限合伙人 时安营 3,298.71 0.9292%

28 有限合伙人 李晓鹏 4,186.83 0.9777%

29 有限合伙人 童小军 1,522.48 0.8321%

30 有限合伙人 杜晓辉 2,482.50 0.2497%

31 有限合伙人 朱春明 2,482.50 0.2497%

32 有限合伙人 刘江 2,482.50 0.2497%

33 有限合伙人 李洪涛 2,482.50 0.2497%

34 有限合伙人 潘晓东 689.58 0.0694%

35 有限合伙人 田甜 2,206.67 0.2220%

36 有限合伙人 彭吉 2,482.50 0.2497%

37 有限合伙人 杜洪博 2,482.50 0.2497%

38 有限合伙人 佟盈春 2,482.50 0.2497%

39 有限合伙人 高晨 2,283.90 0.4993%

40 有限合伙人 吴超 1,588.80 0.2497%

41 有限合伙人 殷海晨 1,488.75 0.1497%

42 有限合伙人 张晓琪 1,199.27 0.1206%

43 有限合伙人 孙洪志 1,488.75 0.1497%

44 有限合伙人 林赞贤 1,488.75 0.1497%

45 有限合伙人 汪必胜 1,488.75 0.1497%

46 有限合伙人 田叶 750.75 0.2697%

合计 714,246.75 100%

该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众翔宏泰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0.9542%的股份。该合伙企业成立于

2010年12月13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110107013441213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535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冯鑫,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共计人民币11.33251万元。

众翔宏泰系本公司前身暴风有限为实现员工持股方案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截至本

1 普通合伙人 冯鑫 9,369.15 8.2675%

2 有限合伙人 韦婵媛 17,496.85 15.4395%

3 有限合伙人 王威 8,340.15 7.3595%

4 有限合伙人 孙冰晶 8,340.15 7.3595%

5 有限合伙人 葛亮 8,340.15 7.3595%

6 有限合伙人 赵雪涛 6,116.25 5.3971%

7 有限合伙人 何志国 5,977.30 5.2745%

8 有限合伙人 丁俊云 5,560.10 4.9063%

9 有限合伙人 张玲玲 4,587.10 4.0477%

10 有限合伙人 赵晋霞 4,170.25 3.6799%

11 有限合伙人 职丹 3,336.20 2.9439%

12 有限合伙人 李永强 2,800.00 2.4708%

13 有限合伙人 李明 2,780.05 2.4532%

14 有限合伙人 刘雅猛 2,780.05 2.4532%

15 有限合伙人 袁春光 2,780.05 2.4532%

16 有限合伙人 黄海全 2,780.05 2.4532%

17 有限合伙人 王郡 2,780.05 2.4532%

18 有限合伙人 王蕾 2,760.10 2.4356%

19 有限合伙人 刘为利 2,084.95 1.8398%

20 有限合伙人 王键 1,390.20 1.2267%

21 有限合伙人 张丽微 1,390.20 1.2267%

22 有限合伙人 吴忠芳 695.10 0.6134%

23 有限合伙人 高起 695.10 0.6134%

24 有限合伙人 李焱 695.10 0.6134%

25 有限合伙人 时羽 695.10 0.6134%

26 有限合伙人 刘晓峰 416.85 0.3678%

27 有限合伙人 葛环飞 416.85 0.3678%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元) 财产份额

28 有限合伙人 郎敬词 416.85 0.3678%

29 有限合伙人 郑汝波 416.85 0.3678%

30 有限合伙人 马睿智 416.85 0.3678%

31 有限合伙人 王博 416.85 0.3678%

32 有限合伙人 黄书引 416.85 0.3678%

33 有限合伙人 郝艳义 416.85 0.3678%

34 有限合伙人 丁奇 416.85 0.3678%

35 有限合伙人 刘会山 416.85 0.3678%

36 有限合伙人 张雅玲 416.85 0.3678%

合计 113,325.10 100%

该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和融辉似锦、瑞丰利永、众翔

宏泰的财产份额外,冯鑫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亦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

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0,691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冯鑫 2,555.6490 21.2971%

2 和谐成长 980.0010 8.1667%

3 青岛金石 521.9190 4.3493%

4 天津伍通 417.5370 3.4795%

5 华为投资 349.6860 2.9141%

6 蔡文胜 335.6820 2.7973%

7 江伟强 335.6730 2.7973%

8 华控成长 326.9610 2.7247%

9 丽泰恒丰 313.1550 2.609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0 杭州沧浪 295.1730 2.4598%

合计 6,431.4360 53.595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中通

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1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00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330,80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907%,

认购倍数为1,102.67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0.3432221351%,认购倍数为291.36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

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420.0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5年3月17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信大华验字[2015]000118号《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778.5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 3,980.00万元

审计、验资费 357.81万元

律师费 146.32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270.75万元

上市相关手续费及其他 23.70万元

合计 4,778.58万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5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641.4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算,其

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1元(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

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在预计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增幅

流动资产 323,701,402.88 258,323,985.09 25.31%

流动负债 162,515,723.64 108,788,144.66 49.39%

总资产 453,327,072.51 360,572,685.06 25.7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86,789,493.35 244,847,959.76 17.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3.19 2.72 17.13%

(元/股)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 2013年 增幅

营业总收入 386,205,750.67 324,769,418.77 18.92%

营业利润 32,454,970.81 32,242,826.86 0.66%

利润总额 36,691,140.25 40,089,256.72 -8.4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941,533.59 38,537,515.96 8.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37,304,302.50 31,671,889.83 17.78%

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7 0.43 8.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41 0.35 17.78%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78% 17.08% -1.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14.03% 14.04% -0.01%

产收益率(%)

项目 2014年 2013年 增幅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722,175.12 71,750,838.93 12.5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90 0.80 12.50%

额(元/股)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增减幅度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2014年广告及软件推广等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当期实现营业收入38,620.58

万元,同比增长18.9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730.43

万元,同比增长17.78%,其他主要盈利指标保持基本平稳态势。2014年,公司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072.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50%,现金流情况良

好。

截至2014年末,公司流动资产达到32,370.14万元,较上年年末增长25.31%,

主要来自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应收账款增长及现金回收;与此同时,公司固定资产及

无形资产等投入亦有所增加,导致当期期末总资产增幅亦达到25.72%。截至2014年

末,公司流动负债达到16,251.57万元,较上年年末增长49.39%,增幅较大,主要系

当期期末短期借款余额增幅较大,同时公司影视剧内容版权及带宽采购规模较大导致

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增长所致。综合前述因素影响,2014年年末,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达到28,678.95万元,较上年年末增长17.13%。

三、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公司的产品运营及

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2015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0.78至0.84亿元,

净利润-0.06至-0.05亿元,业绩同比减少190%至减少17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

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5年3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

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杜祎清、吕洪斌

项目协办人:无

项目经办人:瞿骢、王浩楠、陈雷、陈非凡、张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暴风科技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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