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暂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效宣告请求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影响。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4W10980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提出的有关东丽株式会社所持有的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予以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4W109803

无效宣告请求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东丽株式会社

涉案专利:“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专利号:200780040088.8)的发明专利

2019年11月25日,公司针对东丽株式会社“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专利号:200780040088.8)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涉案专利为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6)的(2019)粤 03 民初4154号东丽株式会社诉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涉案专利,公司认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26.4清楚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26.4支持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22.4等相关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公司对上述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

二、事项进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上述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目前仍处于受理阶段。

三、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涉案专利为(2019)粤 03 民初4154号东丽株式会社诉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涉案专利。由于公司在该无效宣告申请中为申请人,预计本案件最终结果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上述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故该事项对本公司及公司利润暂无影响。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并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19)粤 03 民初4154号东丽株式会社诉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中止审理的请求,公司将及时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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