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条保险法,今天是第七天。

今天要学习的是第七条的内容,这条的内容是关于“强制境内投保”的一般性的规定。

《保险法》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这一条规定了:中国境内的“机构”投保“境内”保险,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不能向境外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相关权益:投保机构在设立在境内,因为境内业务所需而境内投保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进行查勘定损,同时也有利于投保机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的向保险公司的进行申请理赔,尽早的恢复企业经营。

不过对于“强制投保”大家需要注意到的是,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进行境内投保,而是有条件实施的。

1、投保人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强制投保要求的是法人组织,而针对个人,《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自由的选择保险公司。但是针对个人投保境外保险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自己的“境外收入”及“汇款出境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不符合,是否存在偷税或资金非法出境的问题?以及如果需要保险的时候能不能及时的汇款入境?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条,购买境外保险的不受《保险法》保护。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也就是说针对法人机构的要求,一在境内,二是境内保险。那么针对境内组织的境外分支机构投保以及因为业务需要必须投保境外相关国家或地区保险的,则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进行处理,不受《保险法》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中国的保险公司、经批准的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分公司)。

中国的保险公司:指的是境内资本发起设立运营,经过多年发展现在境内资本现在还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保、大地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华联合、百年人寿等;

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指的是由境内外的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现在境外资本资本不超过50%,且境外资本不低于25%的保险公司;如光大永明人寿、工银安盛人寿、恒大人寿、中英人寿、中意人寿等公司;

外国独资保险公司或保险分公司:指的是由境外的资本发起设立,或初期为合资后期掌握运营和控制权的保险公司;如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独资)、史带财产保险公司(独资)、友邦保险(分公司)等;


今天就到这里,我们明天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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