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个月,8月28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这份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网络支付新规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立、消费限额、转账,以及金融理财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其中,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也就是说,在新规之前,我们可以选择打开支付宝,选择转账,直接转到他人的银行卡账户;而按照新规,只能把支付宝里的余额转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而无法直接将钱转入他人的银行卡账户了。

另外,意见稿针对用户注册虚拟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的数量多少,区别了账户的安全等级。意见稿要求综合账户要面对面的方式核验身份,或者采用5种以上的验证方式进行交叉验证;消费账户需要3种以上的方式进行交叉验证。综合账户指“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的账户,消费账户指“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按照此规定,注册支付账户难度将会增加,至少要准备3份以上资料证明,才能开设消费类支付账户,而如果是开设带有理财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5份证明。

对此,易观智库分析师郝竹婧分析说,意见稿明确定位了第三方支付的职能,即“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银行,而给他人银行账户转账的业务是归属银行的,这条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以做银行的转账业务,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之间的转账只限于本人同名银行借记卡。

今日,支付宝相关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没有直接否认此事,只回应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是企业和监管部门透明互信,研究倾听,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点是新生事物发展成长的必经之路,也是未来发展的坚实基础。一个健康发展的行业需要监管,不断开放进步和前瞻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华商记者 李王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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