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陈某在市场购物时
不慎摔倒受伤并造成九级伤残
陈某在与市场物业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
将对方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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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甸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68062.85元。
女子在市场内摔倒致九级伤残
2018年7月11日上午8时27分,陈某在海口海甸三西路农贸市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被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救护车送往省中医院住院治医至2018年8月2日,住院治疗22天。中医诊断为:1.骨折病,血瘀证;2.消渴病,气阴两虚证。西医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Ⅱ型糖尿病。陈某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3136元。
陈某后与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物业公司)、海口市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甸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交涉未果,遂将对方告到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陈某进行伤残鉴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琼公平鉴[2019]医鉴字第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某右股骨颈骨折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某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后期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2000元(包括复查费、药物治疗费、康复锻炼费等);3.被鉴定人陈某因摔伤治疗、康复发生的护理期、营养期为:护理150日、营养其180日(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物业赔偿2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市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涉案的农贸市场,虽然与各摊主签订《海口市农贸市场内部经营“摊位三包”责任书》,系属于其内部管理,且市场物业公司每天都安排人员对市场进行清扫、管理,但仍然存在垃圾和潮湿,导致陈某在购物时摔伤。市场物业公司、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提供现场照片说明其已经放置警示牌,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但该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无法确定为案发当时的现场照片,且与陈某提供的涉案市场照片显示没有警示牌不相符。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故市场物业海甸分公司应承担陈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摔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陈某因本案事故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计230089.78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40089.78元,由市场物业公司、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市场物业公司、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0089.78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物业赔偿16万余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市场物业公司、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作为涉案农贸市场的管理方,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并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对于陈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农贸市场相对特殊的场地进行购物时,理应对自身安全保障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的发生,对自身损害的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市场物业公司、市场物业公司海甸分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陈某应承担30%的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吴佳穗
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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