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课《炒股不懂这几种交易方式?你输在起跑线了!》讲解了股票几种常见的交易方式——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本节课着重详细解读股市竞价买卖,主要内容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收盘价与开盘价;竞价案例以及深沪市竞价相关规定等等。”
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2006年7月1日,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开始实施开放式集合竞价。证交所可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当日开盘价,接着市场进入连续买卖阶段,连续竞价产生买卖价格,最后又可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当日的收盘价。
深圳证交所股票竞价概览
一、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包括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分别产生开盘价和收盘价。目前,大多数国际市场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澳洲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均已采纳开盘(或收盘)集合竞价的方式。
(一)开盘集合竞价与开盘价
所谓开盘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欲要入市的投资者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买卖的报价,这些买卖报价集中在一起后,根据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找出最大成交量的那个价位,并将这个价格作为这段时间内的全部买卖成交价,即开盘价。(下方有案例详细解说)
(二)收盘集合竞价与收盘价
同理,收盘集合竞价指的是,将收市前或者收市后一段时间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申买价格和不低于申卖价格以及成交量最大等原则产生的一个成交价格,并将这个价格作为这段时间内的全部买卖成交价,即收盘价。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示例图
(三)规则说明
(1)什么是“不高于申买价、不低于申卖价”?
通过集合竞价最后得到的那个价位(即开盘价或收盘价),均不得高于在这个价位下能成交的所有申买价,也不得低于这个价位下所以的申卖价,这也是为了同时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假如最终成交价格高于某一委托申买价,那个这一申买者便不会同意成交。同理,假如成交价格如果低于某一申卖价,那么这一申卖者也不会同意成交,这笔买卖交易便无法达成,因此不能计入集合竞价最大成交量的考量。
(2)如何理解“成交量最大”?
在集合竞价输入价格完成后,在某一价位下能成交的笔数达到最大(申买价必须不低于这个价位、申卖价必须不高于这个价位才被视为有效,计入成交笔数),那么这个价位则为集合竞价最终得到的成交价位(即开盘/收盘价)。
(3)什么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集合竞价方式下“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体现在电脑主机将所有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价格下的申报原则上按电脑主机接受的先后顺序排序。在集合竞价时间段内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
在连续竞价(下文将讲解)方式下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体现在撮合成交上。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在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时间的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连续竞价
所谓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进入连续买卖阶段,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这一过程叫做“连续竞价”。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等待合适价位成交。连续竞价阶段,全国各地的股民还在连续不断地将各种有效买卖指令输入到沪深证交所电脑主机,沪深证交所电脑主机也在连续不断地将全国各地股民连续不断的各种有效买卖指令进行连续竞价撮合成交。(主机不接受股票价格涨跌幅超限制等无效买卖指令)
三、案例解说
开盘集合竟价的基本过程如下文所示。
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5笔买入委托和6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元与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竟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竟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竟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竟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G的开盘价就为3.65元,成交量12手。
四、深沪市相关规定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
深圳证交所与上海证交所关于股票开盘价的确定基本一致,但在收盘价的确定上有不同,如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股上市无成交,发行价就是开、收盘价;当日股票无成交,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是开、收盘价。此外,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还规定,开盘集合竞价若并未产生开盘价(如竞价阶段最高申买价大于最低申卖价,则开盘价无法确定),则以连续竞价方式确定开盘价,即为连续竞价产生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人收盘集合竞价。
(二)深沪市集合竞价时间安排
(1)竞价时间
(2)申报及撤单规定
下期预告:
下一节课程重点解析我国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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