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顾名思义,有限合伙人有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无限责任。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限责任,所以很多税务人员可能会觉得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是一个合伙有限合伙人,这是对的吗?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所谓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作出贡献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只须按他们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

例如,全蛋投资100万元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资产100万元,欠大石200万元。这时,对于全蛋同志,他不需要支付超过100万元的大石债务,而是只根据他出资的100万元,也就是说,不管公司欠了多少,全蛋同志最糟糕的结果就是只有100万打漂流水。

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它承担着无限的责任,也就是拖欠,偿还自己的全部资产。

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无限责任。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合伙企业欠下1,000万元的债项,有限公司便须为偿还这1,000万元而承担无限的责任,而不是按注资的数额来承担部分责任。

当然,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其特殊性,“合伙法”明确规定,这类企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发布于1天前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