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我们会听到,某某在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最后可能发现只是一个主管或者总监。也有可能是什么总裁,如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等等,五花八门。
那么哪些人员才是法律上真正的高级管理人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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