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孟亚旭 实习记者/张一舟

编辑/李显峰 宋建华

▷31日上午,张文中肃立聆听终审无罪判决

▷31日上午,张文中肃立聆听终审无罪判决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今天出现在了最高法就张文中案改判的答记者问中。这一句话,在3个月前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张文中也同样说过。就是这个论坛上,张文中发表了出狱后的首次公开演讲。

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审判长孙玉璞宣读终审判决书

改判的意义,不仅是还我清白

今年56岁的张文中,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的企业家,也是一个有极其特殊经历的企业家。

张文中于1962年7月出生于山东。1983年从南开大学数学系毕业后,又先后在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美国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及博士后。1994年,张文中在北京创立物美商城,并开设了第一家超市。

作为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曾带领物美跻身全国企业500强,其个人财产在2004年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排名125位。在张文中掌舵下,物美集团发展迅猛。2004年,在全国500强企业排行中,物美集团位居205位,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2004年,在福布斯大陆富豪榜上,张文中以125亿美元的个人财产名列第125位。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

据此,法庭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3年2月刑满出狱后,张文中先后向河北高院和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再审过程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5月31日上午,出现在最高法第一法庭的张文中,与2月份亮相“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八届年会”的装扮一样,还是标志性的眼镜、白衬衣、黑西装。不同的是,他这次还戴了一条红领带。

10:05,审判长孙华璞敲响法槌,正式宣布:“现在开庭。”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案极具“标杆”意义,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2018年2月底,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张文中朗读了一封《给40年的一封信》,这是他出狱后首次公开演讲,张文中谈到:“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的意义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不仅仅是还我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企业家创业环境的营造,是改革四十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

▷张文中在宣判过程中只说了4个字:“听清楚了”

“三宗罪”全部被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再审宣判现场

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的“标杆”案件

张文中案再审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在就案件改判答记者问中表示,这是一起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案件 。以下是答记者问的摘录:

记者:依法改判张文中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战略要求。

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说明了这一道理。

记者: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处理?

答: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营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就业、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时期也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设置了不少门槛,导致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记者:人民法院要从张文中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张文中案件的改判,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也不能将一般的违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三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四是要准确理解国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发展变化,防止用过去的政策衡量行为发生时的企业经营活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一是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二是深入剖析涉产权错案产生原因,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的发生。三是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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