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
日期:2015-04-25附件下载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辉隆股份拟
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4,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到位及存放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7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7.5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40,6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98.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130,226.64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以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10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 40,422 万元,
超募资金为 89,804.64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全部到位。上
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1,178,147,375.02
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
34,933,310.00 元(根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应置换募集资金
39,186,500.00 元,由于已置换资金的两个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前期已投入
并置换的募集资金 4,253,190.00 元全部退回了募集资金专户,故实际置换募集
资金为 34,933,310.00 元);2011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21,293,169.02 元;
2012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98,212,838.55 元;2013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
币 10,414,013.42 元;2014 年度使用的募集资金 13,294,044.03 元。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 147,720,343.82
元(含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23,601,279.79 元),其
中 募 集 资 金 定 期 存 单 余 额 为 48,358,685.38 元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余 额 为
91,000,000.00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361,658.44 元。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辉隆股份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4,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
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资
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
投资》中规定的相关品种,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
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
行,且须提供保本承诺。
(二)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
(三)购买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 14,500.00 万元人民币,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
使用。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情况将
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辉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
2、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决策程序及
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
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
基于以上意见,平安证券对辉隆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计划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圣能
汪 岳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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