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杨琳)近日,“代孕”一词牢牢占据热搜榜单,围绕其产生的伦理、法律讨论热度居高不下。

虽然代孕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有少数个体不顾法律禁止,冒险为之。去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诉讼的判决书,该诉讼围绕“赴美代孕”失败而起。

天眼查APP显示,本次诉讼的被告方,美孕国际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孕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等。

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一家中国公司为何卷进代孕诉讼?它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判决书显示,美孕公司系HAPPYPREGANCYCARE%26amp;MEDICALINVESTMENTMANAGEMENT(USA)Co,Ltd(以下简称“美国美孕医疗中心”)在国内的指定合作单位,负责提供体外受精相关治疗的前期咨询服务。

也就是说,美孕公司相当于提供“中介服务”。

根据判决书,另一位被告,即该公司业务员王庆庆(化名)也提到,美孕公司是美国美孕医疗中心在国内的代理商,从事客户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的居间服务,另协助客户在国内做检查、咨询、指导、办理签证等。

那么,一旦代孕失败产生纠纷,双方为维护各自利益闹到法院,法院的态度如何?

原告王某:代孕失败,退款不成

2016年11月,家住北京的王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部队转业的战友王庆庆,王庆庆自称在美孕公司从事赴美代孕业务,向她赠送了美孕公司及一家名为HappyPregnancyCare%26amp;MedicalInvestmentManagement(USA)Co.,Ltd.(以下称为美国美孕医疗中心)的美国代孕服务公司的宣传资料,承诺了赴美代孕的合法性。

之后,王某及其丈夫自费在国内进行了生殖功能及疾病排查体检。

王某介绍,王庆庆称将她的体检报告交予美国美孕医疗中心进行评估,其中最为关键性的指标即卵巢功能良好,一次取卵成功率高。

2017年3月4日,王某与王庆庆及美孕公司的领导詹某,就胚胎移植、代孕事宜在两家公司位于北京朝阳区的办事处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书各一份,约定美孕公司及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为王某提供代孕服务。

合同书约定,王某向美国美孕医疗中心支付代孕服务费19.98万美元。服务合同约定,王某应向被告美孕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75724元,即全部服务费用的20%。

2017年4月13日,王某夫妇赶往洛杉矶。在居住和取卵就诊期间,发现就诊医院等情况与被告先前的介绍有很大出入。2017年5月10日,王某取出的12颗卵子均未培养成合格的胚胎。

王某认为,这与美孕公司在缔约磋商时所称的“原告卵子结果很理想”的说法完全不相符。

之后,王某与美孕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认为,美孕公司以其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之外的“有偿赴美代孕”为主业,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作为外国企业,未经中国审批机关批准、主管机关登记,以上海接待处、北京接待处的名义在华开展经营业务,与美孕公司在形式上采用拆分方式,分别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书。

她还认为,有偿代孕为中国法律明令禁止,故两份合同均为无效,美孕公司应退还其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王庆并非被告美孕公司员工,不属于职务行为,应对被告美孕公司的返还及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其与美孕公司于2017年3月4日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

二、美孕公司返还王某代孕服务费人民币275724元等;

三、美孕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四、王庆庆对上述第2至第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美孕公司“甩锅”:原告出国后的情况,我们不清楚

对于王某的指控,美孕公司辩称:被告美孕公司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不经营代孕业务。

美孕公司强调,具体的医疗服务是客户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的约定。

该公司称,鉴于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的合作关系,公司帮助有意向至美国接受美国美孕医疗中心医疗服务的国内客户进行对接、沟通,并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服务,包括咨询代孕信息、办理签证等,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而具体的医疗服务是客户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的约定。

美孕公司称,原告出国前,公司通过医疗手段为原告控制排卵期,为代孕做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4月13日,原告夫妇赶赴洛杉矶,至于到美国后的情况被告方不清楚,美国美孕医疗中心提供的服务并非被告公司可以决定的。

美孕公司称,原告在美国期间,王庆与原告一直保持联系,回国前原告始终表示满意,未提出异议。在原告得知胚胎全部不合格后,才向被告方表示不满。

美孕公司强调,公司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同时,本案所涉主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美国加州,合同相对方是原告及美国美孕医疗中心,服务合同仅是从合同,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被告美孕公司向原告提供服务并不完全基于该份服务合同,而主要是基于被告美孕公司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的合作协议。

美孕公司强调,原告支付的人民币275724元实质是原告支付给美国美孕医疗中心的部分代孕服务费,而被告美孕公司应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获得佣金,也即合作服务费,故原告支付的该笔费用系直接代美国美孕医疗中心支付给被告美孕公司。

综上,美孕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代孕合同书无效!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原告因赴美代孕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签订合同书,而代孕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国目前法律所禁止,故应认定原告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签订的代孕合同书无效。

被告美孕公司在明知代孕不合法的情况下与原告签署服务合同,即便是其提供的服务仅涉及为原告与美国美孕医疗中心之间进行对接、为原告在国内做代孕前期准备工作等,仍系基于代孕而产生的服务,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故本院确认该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被告美孕公司基于服务合同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美孕公司返还服务费27572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利息损失、原告因赴美代孕及诉讼产生的各项损失,基于服务合同中载明代孕在国内未被许可,原告对于代孕行为不合法系明知的,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美孕国际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

二、被告美孕国际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75724元;

三、对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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