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全国迎来首次降雪的时候,我们的心,却被一个“明知故犯”的“违规”决定温暖着。
1月4日,一位老人摔倒在南京下午的初雪之中,当场不省人事。被送到鼓楼医院后,经诊断需要实施手术。
按照医疗常规,术前必须取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经医护人员多番联系,老人的家属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到。
如果等家属赶到再做手术,老人很可能会再次猝死,随着脑损伤的发生,以后也可能会成为植物人。
在决定生死的瞬间,急诊科主任王军做了一个决定:“他的所有责任由我来承担,你们去救吧!”
经过一个小时的手术,老人转危为安。故事迎来了happy ending。
但也许会有读者在欣慰之余心头闪念:万一真有万一,难道真要由这位医生买单?
1救还是不救?救!
王军医生说,在救人和担责面前,他永远会选择救人。
但在医疗界和法律界,这个问题曾是一个难以启齿的尴尬。
天有阴晴,人有福祸。为患者解除病痛之苦的医疗业是人类最古老、也最重要的行业之一。在今天,医疗已经发展为超出普通人认知的高度专业化学科,无数一经沾染便足以决定患者命运的疾病被一一攻克。
但是,面对一项项难知用途的检查、无法理解的术语,患者难免会产生两种错觉:要么视医生为全知全能的司命之神,要么觉得对自己身体的每一次摆弄都居心叵测。
因此,为了让患者了解治疗活动的方法与后果,也为了给医疗人员提供保护,患者知情权、决定权在医疗法律中落地结果。
这一规则的内容很简单: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的,还应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书面同意。
但实际上,在与死神赛跑时,医生往往没有时间给患者或家属上医学科普课。
也许你还记得十年前“丈夫拒不签字,产妇一尸两命”的李丽云事件。当时,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已陷入昏迷、必须马上剖腹产,丈夫肖志军却拒绝进行手术。
他在医生递来的手术单上写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也许十年已太过久远,那么你也许还依稀记得去年因“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引起的普遍焦虑。
一桩桩悲剧,反映的是相同的问题:当患者奄奄一息,却没有家属的手术同意书,救还是不救?
2血的教训后,法律没有失语
幸好,血的教训后,法律没有失语。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被有些评论者称为“李丽云条款”: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自此,法律给了医生一张紧急通行证。
一方面,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无需坐等患者或家属点头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为挽救患者的生命采取紧急措施。
另一方面,这种权宜之计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他们往往具有更强的医学专业能力,对于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能够谨慎把关。
这张紧急情况下的法律通行证,既保护了患者的生命,也成全了医生的良知。
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对医生来说,救还是不救,不应当是一道选择题。
医生不能通过一味向患者家属解释、要求乃至恳求,免除自己基于判断实施救助的职业责任。
如果说,56条的授权是对患者生命的维护,那么要求医务人员担起自行决定的责任,同样是这一原则的实践。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8条,对于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更为周到的规定:
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均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
——这意味着此时实施医疗措施后,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后已没有人能以“法律不完善”为借口,随意追责或是逃避责任。
3性命攸关中,重建医患信任
其实,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需以一颗善意之心去理解:法律面前,生命至大。
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可能超越常识。无论法、理、情,都是在保护生命,保护生命的尊严。
没有任何一种借口,可以让对生命的尊重黯然失色。无论这借口是来自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还是来自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回避风险。
我们都希望,在生命面前,每一个人能够取得必要的宽容与理解。
患方给予医方信任,医方回馈患方以担当。当生命随着秒针的拨动而流逝,没有人付得起推诿扯皮、讨价还价的代价。
也许患者无法了解医疗规程,也许医生难以体会患者的焦虑。
那也不要紧,还有法律。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在危及生命的时刻谁应当怎么做、不做又如何。
用法律保护生命,用“违规”重构信任!
“没有任何人能借口无知而违法”。就让法律的明确规定成为重建医患信任的坚实基础,也让对生命的尊重,在医患双方间彼此交托。
“医生,拜托你了”。
“请放心,我一定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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