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冯群星 3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主办的第六届金融315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会上指出,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往往因讼成本高等问题遭遇维权困境。他认为,未来可通过公益诉讼、团体诉讼等办法,完善消费者的司法维权渠道。
汤维建在第六届金融315高峰论坛发表演讲。摄/潘颖欣
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施行。在汤维建看来,新消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社会需要,应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汤维建举例说,新消法规定,消费公益诉讼,只能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提起。“现在由消协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数量较少。”他认为,对于消协级别的限制,影响了消费者维权。目前全国各级消协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新消法确立了“退一赔三”制度, 要求商家出现欺诈行为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如消费者消费额不超过500元,则最高赔偿额为500元。这条新规的惩罚力度虽然大于此前消法中的“退一赔一”,但在汤维建看来,还是力度偏低。
此外,汤维建指出,目前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权,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他说,消费者遇到的损害以分散、小额为特征,如果每个消费者分别去法院诉讼,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的问题,所以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他认为,消费者应有权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目前,法院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在群体纠纷案件中基本上采取拆分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等方式,较少受理代表人诉讼。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还应“迈出更大步伐”。
汤维建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司法维权的渠道。一方面,要加大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力度,并且要加大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力度。“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偏重于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或个人。针对监管机关执法不力、失职渎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有必要的。”他说。
另一方面,汤维建认为,要探索建立消费者的团体诉讼制度,特别是团体私益诉讼。他解释说,目前的法律规定仅支持公益诉讼,原告只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而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应该完善相关法规,支持消费者提出赔偿请求,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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