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文件称,自9月5日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厦门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文件表示,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新房交易时间按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按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文件还指出,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1年2月21日,厦门首次出台“限购令”,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厦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013年4月2日,限购政策增加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这一条款,并将此前规定的“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升级为“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7月,厦门市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房)价格环比上涨4.6%,涨幅位居70大中城市之首;同比上涨39.6%,仅次于深圳位居第二。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敏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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