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9日讯(记者 张润琪)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晟公司”)和公司实控人吴维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行贿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判决书同时披露,上述行贿企业为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销售企业,与10余家知名医药企业有代理销售授权协议,其授权方包括林华医疗全资子公司苏州林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等。

《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创晟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销售业务,吴维民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创晟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户是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年初,新余市卫计委要求全市各大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挤走同行竞争者,增加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业务量,就找到时任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的邹某(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某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送给邹某,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邹某安排拿钱的事情由其儿子(另案处理)负责操作。

在邹某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利中标了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创伤、脊柱”等项目并顺利开展了业务,业务量每年达1000余万元。在邹某的关照下,新余市人民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予以了支付。吴维民则按约定,事先从创晟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儿子四次向邹某送“回扣”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包括多家药企授权创晟公司销售产品的授权书,其中涉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华医疗销售公司”)。

天眼查显示,林华医疗销售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1日,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公司大股东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华医疗”),2019年12月16日,林华医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登陆上交所主板的IPO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作为一家拟上市企业,林华医疗是否牵涉到此案中?记者就此问题致电林华医疗,对方表示,需要先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林华医疗是专业从事临床血管给药工具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Ⅲ类医疗耗材静脉留置针系列、输液港,以及医用敷料、注射器等其他产品。

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披露了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林华医疗销售费用分别为1.55亿元、1.76亿元、2.03亿元,占营收比例31.19%、29.25%、29.56%。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就上述《招股说明书》,对林华医疗保荐券商国泰君安证券提出了43条反馈意见,其中特别要求“说明报告期内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销售主要依靠公司学术推广的模式及销售贡献情况,销售人员数量、分布及薪酬、销售费用等变动情况与公司自行开展学术推广情况是否能够匹配,是否合理真实,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林华医疗此前也曾卷入过两起医院领导的受贿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道布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道布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至2016年,道布代在担任巴州人民医院医学装备科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0000元。

其中,2009年至2016年,道布代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盛韧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商李某在办理医用耗材出入库手续及继续取得林华留置针在巴州医院授权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某所送现金29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扶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年6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扶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扶某某在2008年7月至2012年11月担任桂东县人民医院药械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桂东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环节中,收受桂东县人民医院药品供应商吴某某等5人共计人民币565450元的药品回扣归其个人所有。

其中,2011年11月,黄某某为了销售2000支林华牌留置针至桂东县人民医院,有一次其在郴州市申湘4S店找到扶某某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事后扶某某在黄某某处采购了2000支林华牌留置针,并帮忙办理了耗材入库手续。

( 作者:张润琪编辑:牛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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