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时间和数字,这些时间和数字是法律规定的。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者必须遵守,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字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而相关部门没有遵守规定的时间和数字,很容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根据《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为大家梳理了政府采购各流程中,必须熟记的时间和数字规定。
一、不同采购方式公告期限不同:
1.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2.询价:从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4号令第四十五条)。
3.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条例》第三十八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4号令第三十八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补充论证的期限: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74号令第四十条)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18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条例》第三十一条、18号令第二十七条
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期限: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4号令第二十九条
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期限: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4号令第四十五条
六、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条例》第三十一条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18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期限: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4号令第二十九条
九、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18号令第二十八条
十、评审专家抽取时间的期限: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十一、开标时间的期限: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8号令第三十八条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交采购人的期限: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8号令第五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是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74号令第三十六条
询价是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条例》第四十三条、18号令第五十九条
询价是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74号令第四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74号令第三十六条
十四、公告成交结果的期限: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 74号令第十八条
十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条例》第四十三条、74号令第十八条
十六、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条例》第四十八条
十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采购法》第四十六条、18号令第六十四条、74号令第十九条
十八、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条例》第五十条
十九、投标保证金返还的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成交)供应商为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条例》第三十三条、18号令第三十七条、74号令第二十条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十、合同备案的期限: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法》第四十七条、18号令第六十五条
二十一、答复询问的期限:3个工作日内 《条例》 第五十二条
二十二、提出质疑的期限: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内。《采购法》第五十二条、18号令第六十三条
二十三、答复质疑的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法》第五十三条、18号令第六十三条
二十四、供应商投诉的期限: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法》第五十五条、18号令第六十三条
二十五、财政部门审查投诉期限: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
二十六、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十七、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二十八、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
二十九、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18号令第六十三条
三十、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法》第五十七条、18号令第六十三条
三十一、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法》第四十二条、18号令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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