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葫芦娃”“蛇精”等形象,并用于网络直播节目的宣传,这样的方式可能构成侵权。今天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召开成立三周年新闻发布会,据统计,该院近三年共新收案件2828件,审结2704件,平均审理天数71.49天。现场还发布了15起典型案件,包括这起使用“葫芦娃”形象引起的纠纷。
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2017年9月4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华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华多公司运营的名称为“虎牙直播”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葫芦兄弟大战舌精!最后剧情出现神翻转…》一文使用“葫芦娃”和“蛇精”等形象用作商业宣传,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涉案美术作品形象(七个葫芦娃以及蛇精、爷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请求判令华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葫芦娃和蛇精等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5万元。庭审中,华多公司认可“虎牙直播”的微信公众号是其注册使用,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是华多公司发布,是从网络搜索获得。
法院审理查明,华多公司使用这些图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虎牙直播“一脱成名”活动的一期节目,该活动由主播对本期节目进行cosplay并展开话题互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华多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时,未指明作者姓名,本案中,华多公司使用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的情形不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判令华多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12000元。
法官提醒,在电影作品中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卡通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除可独立由作者行使权利外,一般应由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即使符合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但如果未依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亦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本案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侵犯电影作品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记者】尚黎阳
【见习记者】关喜如意
【通讯员】夏江丽 王君
【校对】吴荆子
【作者】 尚黎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深度~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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