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款53,875,20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12,163.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4年2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与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世纪华丰”)签订《宁波花样年花郡项目二期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双方约定,本公司积极履行各项施工义务,为被告提供宁波花样年花郡项目二期主体建安工程施工服务。2015年11月,本公司、世纪华丰、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建工集团”)签订了《宁波花样年花郡项目二期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继承宁波建工在原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截至2018年8月1日,世纪华丰尚欠建工集团工程款53,875,202.46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世纪华丰支付所欠建工集团相关款项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工程协议签订后本公司积极履行各项施工义务,为被告提供宁波花样年花郡项目二期主体建安工程施工服务。该工程现已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项目送审结算造价为205,129,121元。根据协议约定,世纪华丰应在2016年11月19日前完成结算审核,但世纪华丰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也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同时,世纪华丰应于2016年12月30日返还第一期质量保修金,于2017年12月30日返还第二期质量保修金,但世纪华丰也未能按约返还。

截止2018年8月1日,世纪华丰累计应支付工程款203,077,829.79元(含第一期、第二期质量保修金);经建工集团多次催告,世纪华丰仅支付工程款149,202,627.33元,尚欠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3,875,202.46元(未包含第三期保修金)。

2018年8月1日,本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3,875,202.46元(含第一期、第二期质量保修金);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12,163.2元(自2016年2月27日暂计至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时止),以上1至2项合计人民币58,587,365.66元;3、判令建工集团有权对“宁波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1至2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申请告知书》。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申请告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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