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财产类诉讼我一般都会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以此防范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转移、隐瞒、销毁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财力的支持可能会出现无法申请保全的情况,今天推送的内容就是分析如何提供担保。

一、考量因素。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坚持风险控制与降低申请人保全成本并重,综合考虑一下因素:

1、本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保全不当所可能遭受的损失;

2、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3、拟保全标的物的具体情况;

4、其他可能存在保全风险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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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担保数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的不同类型进行审查:

1、申请查封、冻结不动产、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以及股权、矿业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的,担保数额一般可确定在申请保全数额的30%以内;

2、申请冻结资金的,担保数额一般可确定在申请保全数额的50%因内;

3、申请扣押动产和查封、扣押季节性商品、鲜活、易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数额相当。

三、担保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提供保全担保:

1、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物的担保、财产性权利的担保;

2、第三人提供的现金担保、物的担保、财产性权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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