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的一张月饼提货券,一不留神过期了。心有不甘的陈女士日前致电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希望能将她过期两个月的月饼提货券有效利用起来。

过期的月饼券还能用

陈女士家住半山。今年中秋节前,朋友送给她一张元祖月饼提货券。

“券面上有句话,提货券提领期至今年9月24日。”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该券,“其实我拿到券时,已经快到9月24日了,当时我朋友说提货券不会过期,而那时我家里已经有月饼,加上我家附近也没有元祖的门店,所以我也没急着去领。”

陈女士说,最近在整理东西时发现还有这么一张券,“毕竟是朋友的心意,我不能浪费,希望商报帮我问问,这券能不能用了?”

记者将陈女士的疑问转述给浙江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品控部杨小姐,杨小姐表示,会向上海总部申请,争取有一个让陈女士满意的处理方式。

而后,陈女士收到杨小姐的回复,元祖方面会提供相应价值的水果给陈女士。

“虽然不知道是什么水果,有多少,不过我同意了。”对这一处理结果,陈女士表示满意。

有偿购买的消费券相当于“简易合同”

其实,检索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记录,关于“消费券过了有效期能否继续使用”的读者来电一直都很多,尤以月饼提货券之类带有明显季节性的消费券为甚。

作为商家,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并增强客户黏性,往往会推出消费券招揽消费者。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夏谨言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是消费者有偿购买的消费券,那么消费券就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消费者已经提前付费,商家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其使用。

“类似月饼提货券之类的消费券,券面标注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面规定,这种做法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夏律师说,“消费券已过期就完全失效,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鉴于此,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共同协商解决。”

从本报维权事件处理情况来看,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过期券给商家造成明显损失的,商家一般会采取延期的方式处理;像月饼、螃蟹之类季节性食品的提货券,商家可能会按照实际情况让消费者换提其他品类的货物,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退款。

“往往消费券过了有效期,还要原价使用有点困难,毕竟消费者违约在先,商家就此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也是合理的。”为了防范消费风险,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建议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消费时间选择适当的消费券,尤其要谨慎地购买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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