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大风险提示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的重大事项告知函。由于函件所述情况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且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股份公司特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6月13日停牌1天,并于2017年6月14日复牌。
一、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港务集团的重大事项告知函。根据函件所述,港务集团收到辽宁省人民政府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于2017年6月10日在沈阳签署了《港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一)依据框架协议,辽宁省政府与招商局集团双方将合作建立辽宁港口统一经营平台,以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限公司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设立辽宁港口集团,实现辽宁沿海港口经营主体一体化;辽宁省人民政府支持招商局集团在投资控股辽宁港口集团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省内其他港口经营主体;争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辽宁港口集团的设立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2018年底前完成对省内其他港口经营主体的整合。
(二)依据框架协议,招商局集团在投资控股辽宁港口集团的前提下,将主导辽宁港口集团所辖企业的经营管理;招商局集团将充分利用在商业模式设计、业务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推进辽宁港口集团所辖港口的业务重组和架构优化调整,全面提升港口协作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并以辽宁港口集团为核心企业,推动航运中心及相关产业发展。
(三)上述合作具体方案公司尚未得知。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辽宁港口集团范围;该事项有可能涉及股份公司被整合进入辽宁沿海港口经营主体一体化范围;辽宁港口集团如最终按照上述框架协议组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可能发生变更;最终股份公司是否被整合、整合时间及整合方式均存在不确定性。
(四)依据框架协议,以上事项实施的详细步骤、各阶段主要任务及完成时限,将以后续另立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股份公司承诺:公司将适时公告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二、相关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港口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尚未形成具体方案,事项后续的实施进度及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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