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监事,是指公司法人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股东代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他公司监事人数不限,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必须是股东,但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监事的职责是:随时审査公司的财务状况,听取董事报告公司业务情况,审査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各项报表,并提出意见,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有关董事对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事项,必要时也可召开股东会。有的国家监事会的权力很大,它可选任与解任董事会成员,批准董事会重大的业务决定。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 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

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监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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