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药店销售假药,可处罚事由却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处罚依据也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啥时大活络丸成了化妆品?处罚结果为啥只是没收违法所得5元?”12月14日,网友“B先生”晒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由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对此,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处罚金额没问题,但处罚事由、处罚依据等信息在录入中出现偏差。

投诉:大活络丸咋成化妆品

当天,网友“B先生”在微博中晒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截图,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注意到,虽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名称是沈阳市农业高新区东仁堂大药房销售假药“大活络丸”行为案,但处罚事由却成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处罚依据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处罚结果则是没收违法所得5元。

回应:网上信息录入有误

当天11时许,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网友的质疑反馈给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记者提供的文号去了解情况。

当天13时许,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反馈,处罚肯定没问题,通过查卷发现,这个案子是按《药品管理法》处罚的,罚款5元,处罚金额是按规定来的,由货值金额决定,就是这个额度。

对于记者的疑问,这位负责人建议记者慢慢研究,可以看一下《药品管理法》。

随后,记者将网友晒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传给了这位负责人,当天14时,负责人回复称,处罚没毛病,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录入时出了问题,处罚事由、处罚依据都搞错了,目前,正在查找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记者了解到,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晚报、沈阳网高级记者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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