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1989年8月15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下,《通告》规定的两个多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近13.4万件,有3.6万余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这也是我国继1952年开展“三反”运动和1982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之后,又一次发动和依靠群众反贪污贿赂的成功实践。

(检察日报 整理: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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