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2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41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对象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投资者,发行数量为76,663,600股,发行价格为6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68,035.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77,431,956.89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9)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牧原股份连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9年8月30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富裕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牧原”)、商丘市睢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睢阳牧原”)、安徽濉溪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牧原”)、江苏铜山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山牧原”)、黑龙江林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甸牧原”)、黑龙江望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奎牧原”)、蒙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牧原”)、江苏灌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牧原”)、老河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河口牧原”)、黑龙江明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水牧原”)、山东东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牧原”)、安徽凤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台牧原”)、菏泽市牡丹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牧原”)、通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许牧原”)、湖北石首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牧原”)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019年9月9日,公司已将相关募集资金全部增资至富裕牧原、睢阳牧原、濉溪牧原、铜山牧原、林甸牧原、望奎牧原、蒙城牧原、灌南牧原、老河口牧原、明水牧原、东明牧原、凤台牧原、牡丹牧原、石首牧原分别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9月10日,公司将相关募集资金增资至通许牧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相关方就上述十五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1、甲方2共同构成甲方):

甲方1:牧原股份

甲方2: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自强、张燚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三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2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发行了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8牧原SCP007,代码:011802496),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票面年利率5.2%,起息日为2018年12月18日,付息兑付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的《关于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3)。

目前,公司已按期完成了上述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工作,共支付了2018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合计人民币519,232,876.71元。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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